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

更新时间:2014-07-01 10: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一)证据距离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比如说,一方主张另一方借款,主张借款方对借款事实的证据更接近一点。为什么呢?因为他拥有借据。所以主张...

  (一)证据距离

  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比如说,一方主张另一方借款,主张借款方对借款事实的证据更接近一点。为什么呢?因为他拥有借据。所以主张借款的人应负举证责任。按照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所得出的责任配置结论与距证据距离的方法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所得出的结论却与证据理论相反。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根据上述原则所得出的结论。但是,衡之以证据距离理论,对特定的污染源是否会引起特定的损害后果,被诉称的加害人通常比提起诉讼的受害人要更加了解,或者说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类似的案件还有专利侵权诉讼、建筑物责任诉讼、产品缺陷诉讼、共同危险诉讼、医疗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等等。距离证据近,说明他更容易提供该证据。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机率也大大减少。总之,证据距离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首要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而且更不是必然原因。

  (二)举证能力的强弱

  举证能力是指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但这仅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的作用,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造成不平等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就是举证能力的强弱。不同的当事人,其所具有的举证能力是不一样的,比如,重复诉讼者较之偶然涉讼者举证能力一般强一些,单位的举证能力比个人要强一些,大单位比小单位的举证能力一般也要强一些,有专业知识者较之无专业知识者举证能力要大一些,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和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举证能力也不一样。正是有鉴于此,最高法院的《证据解释》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可见,举证能力是法院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之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举证能力往往与证据距离有密切联系。接近证据的一方具有举证方面的优势,举证能力相对而言要强。但是,证据距离是广义的举证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狭义的举证能力是撇开证据距离而论的一种优势条件综合体。比如说,在医患纠纷中医疗结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因为它具有相关的医学方面的专门知识、鉴定条件等等。所以在医疗纠纷中让医疗机构就因果关系和过错进行举证,主要的考虑并不是医疗机构更加接近证据,而是因为它是医学知识方面的强者,也是医疗技术方面的强者,让它证明相关的要件事实比起患者而言不仅方便得多,而且科学得多。再如产品责任案件也是如此,由产品的制造者就肇事产品不存在质量上的缺陷加以证明要比普通消费者容易得多,故《证据解释》特别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见,举证能力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确定举证责任是否实行倒置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包括: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以及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问题等案件,对此如果沿用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受害者显失公平。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什么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有时会出现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形出现,这是法律就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br /> 法律依据:<br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br />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br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详细情况是怎么样的
您好,你的案件解决了吗?
叶律师
叶律师
4分钟前
可尝试劳动监察以及劳动仲裁
无锡宜兴安全吗?咱们无锡地口在那个滨湖区,在滨湖区,你是宜兴什?
账号存在风险,什么情况,你是帮信了还是说欠,还是说干了什么不好。
杨文律师
杨文律师
5分钟前
需要详细说明具体的内容和诉求才能作出相应的解答。
你好说下具体情况,比如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损失情况等,我会帮你分析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