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从汉语词义来讲,“倒置”是与“正置”相对而言,应当先有“正置”而后才有“倒置”,或者说两者是一对相互依存的矛盾。既然法律把举证责任直接分配给对方,那么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就是“正置”,而举证责任确定之后就不可转移,即不可能再“倒置”回来,因而便不可能出现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之说。正确理解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并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就是倒置。如《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被告就受害人故意之事实所负的举证责任,就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通常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其次,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并非案件全部事实的举证责任都倒置,而只是案件部分事实(一般是因果关系和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尽管原告对这些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但仍须对损害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认为在举证责任倒置案件中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举证责任倒置与推定的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与推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明某一事实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这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即每当一个现象存在,另一现象应当接着出现。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人们在生活中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推定在诉讼中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他方当事人,如果他方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推定在民法上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上。其中,过错推定就是以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认定加害人主观过错的法律制度。若原告证明他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法律则推定其有过错;相反,被告若能举出事实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认为其缺乏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过错推定一般都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实现,所以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