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和探讨因产品创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诉讼,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诉讼等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文则作以下评述: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值得探讨。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受害的一方当事人事实在存在无法举证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形,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方。对行为人作出抗辩的事由,实体法上应作出严格限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某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发生以后保护危险行为的受害人。“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值得商榷的。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不能仅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困果关系就可以被免除责任,而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因为,一方面,如果行为人能自己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被免除责任,就不用对其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只能由受害人承担损害后果,这对受害人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此种危险行为的实施将他人置于极有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表明共同危险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不能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就应当共同对危险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这一观点也被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所采纳。关于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非所有人和管理人能证明加害行为不是自己所为这又使用民事讼诉的基本原则即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因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才能够被免除责任。除非所有人和管理人能证明加害行为不是自己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