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4-03-0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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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指利害关系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于起诉之前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十七条 下列事实,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主张,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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