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纠纷案件
(一)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三)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五)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七)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八)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九)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十)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十一)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十二)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十三)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十四)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十五)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十六)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十七)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十八)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十九)其他证据。
二、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一)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五)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七)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八)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九)其他证据。
三、抚育费案件
(一)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三)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四)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五)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六)其他证据。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一)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三)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四)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其他证据。
五、赡养纠纷案件
(一)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二)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三)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四)其他证据。
六、债务纠纷案件
(一)借款协议或借据;
(二)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三)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五)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六)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七)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八)付款付息凭证;
(九)其他证据。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二)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三)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五)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六)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七)其他证据。
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二)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三)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四)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五)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六)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七)其他证据。
九、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二)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三)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四)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五)其他证据。
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一)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二)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三)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四)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五)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六)其他证据。
十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一)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
(二)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四)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五)其他证据。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22最新民事诉讼证据目录,供大家参考。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