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查取证程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6-02-0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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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需要调查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那么检察院想要调查取证有哪些必要程序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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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离婚申请法院的财产调查取证程序是怎样的呢?
离婚法院财产调查取证:
1. 根据原告提供的对方收入、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向相关部门调取证据进行核实。
2. 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并详细记录。
3. 对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在进行上述调查取证时,法院将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对于提出的证明文书,法院会进行真伪辨别和效力审查。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相关证据,法院将负责调查收集。
你好,问一下工伤调查取证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有哪些?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