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人员认定证据的标准
更新时间:2014-03-25 17: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
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是:当事人的陈述,并且需要进行查证属实;同事邻居的证人证言,并且需要查证属实;在医院做伤情的鉴定报告和诊疗记录等书证,并且需要查证属实;及其他能证明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满足法定条件,可以提供新证据以支持事实认定。关键在于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充分性,形成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或证据链过于片面,无法清晰、客观地反映事实的真实可信性,将无法进行事实认定。
【新证据的定义与提交时机】
-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涵盖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但二审法院认为应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 提交新证据的时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新证据,应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审判人员认定证据的标准是什么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