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离婚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涉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更是较为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婚姻关系已经存续了很长一段时间,且婚后男方的精神疾病一直未治愈,可知女方在婚后即得知了男方患有精神疾病,女方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如果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女方就不符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条件。
虽然女方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女方的离婚请求,有希望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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