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950年的宅基地证通常已失效,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具有一定证明作用。
根据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也批复指出,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若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如果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此外,还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政策变迁及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建议前往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或查询当地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规,了解历史证件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