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是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对其所下的定义,是诉讼辅助人。[9]从专家辅助人应具有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以及须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来看,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的地位;但从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的规定来看,则其地位明显不同于专家证人和鉴定人。
责任编辑: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