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

更新时间:2012-12-2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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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病员男,33岁,因呕吐、腹胀、腹痛、恶心、排气便停止两天,于19994年12月3日10时到某市中心医院急诊外科就诊,当即诊断为肠梗阻并发腹膜炎收住院。入院后经医生检查后向家属交待,病员需要立即手术,由于全院停电,怕延误手术时机,需转院治疗,医生为缓解胃肠

  [案情]

  病员男,33岁,因呕吐、腹胀、腹痛、恶心、排气便停止两天,于19994年12月3日10时到某市中心医院急诊外科就诊,当即诊断为肠梗阻并发腹膜炎收住院。入院后经医生检查后向家属交待,病员需要立即手术,由于全院停电,怕延误手术时机,需转院治疗,医生为缓解胃肠压力,让病员带着胃肠减压管急速离开。

  病员入某医大一院急诊就诊,按肠梗阻立即住院,病员家属向主治医生讲明因某市中心医院停电,不能立即手术而转院。经查病员体温36.2度,脉搏 92次/分,血压17/11KP,呼吸18次/分,心肺未见异象。腹略膨降,未见肠型蠕动波,腹正中可见长约20cm手术瘢痕,全腹软,未触及包块,肝脏未触及,中腹部略有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亢进。腹透:左中下腹部见肠管积气,中腹部见较大液平面。白细胞: 10.4*10/L,Sg:0 .71,尿糖(+++)。酮体(+)。初步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暂行非手术治疗,给予禁食水,胃肠减压,控制感染,灌肠等对症治疗。但在治疗中,医生观查病情不细,对家属反映病腹痛加剧,呕吐物咖啡状等临床症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及时请上级医生会诊。到12月14日9时,主治医生查房时才发现病员病情危急,已出现明显的肠坏死、休克等症状,延误了手术时机。医院在抗休克治疗的基础上,进行了剖腹探查术,发现病员肠管大部分坏死,仅曲氏韧带约60CM 之内肠管颜色尚可,故切除所有坏死肠管。因术后形成短肠综合症,营养不良,感染等因素,病员于1995年1月1日死亡。

  事件发生后医院认为根据病员的病史和入院症状诊断是正确的,治疗上行非手术疗法也是可以的。未能及时手术是因为病员家属对是否手术犹豫不决,耽误了手术时机。手术是成功的,手术后的短肠综合症,同时切除大部分小肠及结肠难以维持生命是病员病情改变异常严重所致,并非医疗上的粗疏或失败的结果。

  病员家属认为病员已被市医院诊断为绞窄型肠梗阻,需手术治疗,因该院停电无法手术故转院治疗。但接诊医院医生为进修医生、实习生不能胜任工作造成误诊和对工作不负责任,拖延手术时机导致病员死亡。

  [解决]

  经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①病员入院时症状应诊断为绞窄性肠梗阻,由于医生临床经验不足,认症不准确,诊断不确切。②医生在采取保守疗法过程中,观察病情不细,检查处置不当致使病情进展未能及时了现,延误了手术时机。据此定为医疗事故,事故性质技术事故,级别一级。③根据有关规定给病员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责任医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分析]

  这起医疗纠纷的焦点在于纠纷是一起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根据《办法》的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此案可从诊断和治疗两部分分析。①在诊断上从双方的陈述和鉴定委员的调查可以看出,接诊医生缺乏临床经验而导致误诊,应属技术事故。②在治疗过程中,观察病情不细,属失职行为,应属责任事故。但导致病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职行为造成的,笔者认为应定为责任事故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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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后在医院手术后,这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为: 1. 医疗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存在过失; 2. 过失行为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后勤和管理; 3. 必须导致病员人身受到损害的结果,且该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 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5. 行为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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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6分钟前
遇到这种情况,若你想离婚,可以收集老婆出轨的证据,像聊天记录、照片等,这在分割财产时对你有利。财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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