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更新时间:2012-12-2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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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1日上午,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成立。副市长潘立峰和市人民法院代院长胡坚为市医调会成立揭牌。司法、卫生、财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医调会全体专兼职调解员、医疗机构负责人代表、法学专家组及医学专家组代表
9月1日上午,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成立。副市长潘立峰和市人民法院代院长胡坚为市医调会成立揭牌。司法、卫生、财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医调会全体专兼职调解员、医疗机构负责人代表、法学专家组及医学专家组代表参加成立仪式。
潘立峰代表市政府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表示祝贺。他说,经过近半年筹建成立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市探索医疗纠纷举措新机制的重要一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他希望人民调解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廉洁自律,维护公正,不断提高调解医疗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公正、快捷、便民地处置医疗纠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合力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共同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医调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向医院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的意见建议;接受当事人法律、医疗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记者 贺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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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选举时应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关法律可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