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医院将肺结核误诊为肺癌 治疗近两年

更新时间:2012-12-26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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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天津市民任某因身体不适,在近2年的时间里,4次来到(天津市)河西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均被误诊为肺癌并对症施治。后因病情加重,任某来到另一家医院,被确诊为肺结核。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此案,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任某各项经济损失28.4

  天津市民任某因身体不适,在近2年的时间里,4次来到(天津市)河西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均被误诊为肺癌并对症施治。后因病情加重,任某来到另一家医院,被确诊为肺结核。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此案,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任某各项经济损失28.4万元。

  任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因发烧咳嗽,他在长达一年零十一个月时间里,先后4次到本市河西区某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在该医院给任某出具的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中(共8次),4次确诊其患上了肺癌,3次标明肺癌待查,并对症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且病情发展到呼吸困难的程度。任某来到另一家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右肺上叶结核。任某认为,被误诊不但耽误了病情,自己还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于是上诉要求河西区某综合医院赔偿损失。

  任某随后向法庭申请,对河西区某综合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河西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肺癌诊断缺乏足够证据;院方在患者4次住院中,均考虑肺癌,不排除肺结核,但对肺结核的检查手段不全面等。综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院方应承担任某损失的80%,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共计28.4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并上诉,认为任某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任某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四次入院治疗,住院时间仅为3个半月,这期间院方对任某的记录及时、准确,对其治疗是积极有效的。在诊断中没有对任某的肺结核作出明确书面结论和相关鉴别诊断,是由于其不配合治疗、拒绝检查所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经两级医学会进行鉴定,本病例确属医疗事故。虽然院方主张其应承担20%的责任,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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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医院治疗期间将肺癌误诊为肺结核医生有责任吗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可以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属于侵权。对于医院的医生存在过错,要提供证据。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医院误诊我爸爸肺结核为恶性肿瘤
你好,请问造成了什么损伤?是开刀动手术了吗?具体情况我还不是很清晰, 建议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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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帅律师
朱庆帅律师
19分钟前
你好啊详细描述情况啊
你好,是可以收集证据是可以直接起诉对方的
你好,应聘之后与实际应聘职位不符,可以要回违约金的。
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3小时前
你好,建议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说清楚。
潘学平律师
潘学平律师
今天 00:47
你好,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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