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导致新生儿死亡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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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回放】2008年3月31日,原告徐某入住我区某医院待产,同日顺产一男婴。4月4日早晨8时医生查房时,新生儿哭声嘶哑,但无其它不适。8时20分,新生儿出现面色紫绀,呼吸、心跳停止,医生立即给予肾上腺素注射、心脏按压、人工呼吸,抢救20分钟,但抢救无效,新生儿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31日,原告徐某入住我区某医院待产,同日顺产一男婴。4月4日早晨8时医生查房时,新生儿哭声嘶哑,但无其它不适。8时20分,新生儿出现面色紫绀,呼吸、心跳停止,医生立即给予肾上腺素注射、心脏按压、人工呼吸,抢救20分钟,但抢救无效,新生儿死亡。后经徐某委托,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尸体检验,认定新生儿系羊水胎粪吸入造成吸入性肺炎、肺透明膜形成,终因呼吸衰竭死亡。同时由石嘴山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发生后,徐某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多元、死亡赔偿金21万多元等。
【案件审理】
大武口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是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处理当事人赔偿事宜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符合该条例规定,难以支持。但该条例规定,精神抚慰金在赔偿范围之内。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原告的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主审法官告知原告,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随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死亡赔偿金12万多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提交的石嘴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的分析意见为“该患儿死亡与医疗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审理中,原、被告对此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根据本案其他证据,法院确认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按40%的比例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12万多元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符合立法精神,予以支持。根据本案事实,参照2008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多元。
由此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多元,包括丧葬费、医药费、尸检费、医疗事故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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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导致婴儿死亡
将病历等封存。把全部病历邮寄给我(每日清单,医嘱、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住(出)院证,各种同意书、检查报告、体温单等),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别错过最佳时机,详情面谈。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