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儿童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7是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甲方:XXXX(医疗机构)
乙方:XXX(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XXX 年龄:XX 性别:X
籍贯: XX 住 址:XX
身份证号:XXXXX 住院号: XXXXX
疾病诊断:XXXXX
治疗结果: XXXX
(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XX
(三)医疗事故原因: XX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XXX元;
2、误工费: XXX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 元;
4、陪护费:XXX 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 XXX 元;
6、残疾用具费: XXX元;
7、丧葬费:XXX 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 XXX 元;
9、交通费:XXX 元;
10、住宿费:XXX 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XXX 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XXX元(不超过2人)
合计:XXX元
(五)赔偿款给付时间:XXX
(六)违约责任:XXX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XXX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事项: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XXX
乙方:XXX
代理人:XXX
代理人:XXX
日期: XXXX年XX月XX 日
日期:XXXX 年XX 月 XX日
见证人:XXX
日期: XXXX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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