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2-12-2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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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中院昨出台示范性案例受害者或其亲属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获得的补偿额偏低,不能体现人身权利的价值金堂一女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第二天,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纠纷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一般人身

  市中院昨出台示范性案例 受害者或其亲属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获得的补偿额偏低,不能体现人身权利的价值

  金堂一女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第二天,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纠纷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否应将死亡赔偿金列为赔偿项目,成为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也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论的问题。

  一审法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认可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仅获赔6万多元。成都市中院认为,医方支付死亡赔偿金符合公平原则,合乎法理和情理,终审判决院医方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8万余元,加上其他费用共24万多元。昨日,市中院出台的这起最新示范性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件有一定示范作用。

  就医死亡 鉴定为医疗事故

  2007年1月5日晚上9时许,沈某夫妇的女儿小英(化名)感到身体不适,由父母陪同到金堂县一家卫生院就医。入院后,院方诊断为: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晕厥原因待查。医院对其进行了治疗。第二天早上7时许,小英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微弱,经抢救无效死亡。

  成都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对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体征及腹部症状体征认识不足,没有作相应的检查,对病情的变化观察不仔细,处理不及时,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延误了对疾病的诊治,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于是,沈某夫妇将小英就医的卫生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32万余元。

  终审改判支持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的事故经鉴定为医疗事故,所以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项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于是,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院赔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小英的父母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市中院终审认为,被告卫生院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承担与其医疗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一致。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过错程度较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赔偿数额较少;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院过错程度较轻,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赔偿数额反而还较多。明显有失公平。但《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低于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措词是“参照”。所以,沈某夫妇要求被告卫生院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故终审判决,被告卫生院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8万余元,加上其他费用共24万多元。

  示范意义:判决合情合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究竟是否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这是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市中院法官说,在当前医疗事故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受害者或其亲属获得的补偿额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补偿根本无法实现侵权法救济补偿弱者的主要功能,不能体现人身权利的价值。

  法院称,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相较于医疗机构总体上属于弱势地位。基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实质公平正义理念,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项目,使得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的损失能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补偿。

  法院在此案的示范点中称,此案在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基础上,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死亡赔偿金明确纳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从判决效果上看也取到了极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今后的类似案件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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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分
您好,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当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分配。
请问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赔偿金是怎么算的
您可以详细的说一下情况,这边帮您具体分析。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
七八十万,事故认定书出了吗,需要帮助可电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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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多少金额啊,起诉你多少金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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