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肾病医院实习医生开单治病 4岁女童输液致死

更新时间:2013-08-30 15: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长城网3月8日讯(记者李亮贺宏X)日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一名年仅4岁的女童,在石家庄市肾病医院输液导致死亡。而给女童实施治疗的,竟然是一名实习医生。2007年...

  长城网3月8日讯(记者李亮 贺宏X)日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一名年仅4岁的女童,在石家庄市肾病医院输液导致死亡。而给女童实施治疗的,竟然是一名实习医生。

  2007年6月1日晚,刘XX到石家庄肾病医院入院治疗,该院医生石X接诊,次日办理的入院手续。主治大夫赵XX诊断刘XX的病为“原发性肾病综合症”。6月2日早8点,进行了尿、血常规等检查。下午2时检查结果出来,赵XX为刘XX开单用药输液,同时还做了理疗。输液、理疗20分钟后,孩子出现急躁不安症状,表情十分痛苦,咬牙撕咬她妈妈,哀求不要再输液。家属找到医生,医生看了说 “没事,你们按住她,继续输。”家属不懂医学,只好按医嘱按住孩子继续输液。晚6点孩子开始呕吐,后又出现肚子疼、头疼。见孩子如此痛苦,家属要求转院,但值班的一位姓牛的大夫说不需转院,家属只好让孩子继续忍受着病痛。以后几个小时病情持续恶化,晚十点,值班的牛大夫见孩子实在无法忍受,才开始给夏丰院长打电话,通知其来医院。这时孩子身体开始发凉,脸色发紫,伴有重度抽搐。晚十点十分,夏院长来医院后给孩子打了一针,但孩子病情依旧没有好转。这时医院主动要求病人出院,并拨打了120电话,随后石家庄肾病医院两个大夫跟随家属一起上了救护车。到达省四院不到3分钟,孩子即出现抽搐、口鼻流血症状,随后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家属认为,刘XX的死完全是石家庄肾病医院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护理规定所致。集体表现为:

  1、医院派没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开单治病。孩子死亡后我们才知道,为孩子开单治病的“主治大夫”赵XX是没有拿到执业证书的实习医生,现该医生已被医院除名。为了掩盖这一事实,医院事后竟在有关病历“医师签字”栏中在赵XX的上面有加了“石X”的名字,而石X大夫除六月一日晚见过一面外,始终不在现场。

  2、根据石家庄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的认定。“院方存在医疗过失:按照儿童急性肾衰竭血液透析适应症患儿,应采取血液透析治疗;尿激酶使用的剂量超出相关规定的常规用量”,就是说给刘XX的是成人的用量,而且是常人不轻易用的“尿激酶”。正是医院错误用药,是一个头一天还活蹦乱跳的孩子,第二天就突然死亡。

  3、医院违反法律规定,伪造病历,修改病历。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家属提供了刘XX死亡第2天复印的病历,而医院也提供了病历,鉴定委员会比对后确认:“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患方提供的病历不符,有多处修改”。家属认为除在医师签名处后加石X名字外,还有“护理记录单”。这个记录单完全是石X伪造的,将刘XX入院时的身体状态描述的十分严重,以减轻他们的责任。刘XX已于6月2日死亡,但这个记录单上赫然写着2007年6月3日!

  综上,家属认为刘XX的死完全是石家庄肾病医院过错医疗所致,应赔偿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

  医院称死者家属所说的情况不是事实,院方没有强行按着刘XX输液,医疗事故鉴定有结论,应遵循办理,院方没有涂改病历,石X是死者刘XX的主治医师,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标准不正确,原告要求所有损失数额不认可。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日晚刘XX因病到石家庄肾病医院看病,于2007年6月2日办理了入院手续,当晚刘XX病情恶化,在转院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要求肾病医院赔偿损失。查明,刘XX住院花费医疗费1000元,此事故经石家庄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为1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记载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患方提供的病历不符,有多处修改,医院方不能说明其修改病历与刘XX死亡之间没有关系。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4795元/年×20年=95900元、丧葬费12378元、交通费5000元(无票据)、住宿费5000元(无票据)、误工费531元、护理费5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被告不认可。另查明,被告医院已给付原告方人民币6000元。

  法庭认为,原告女儿刘XX在被告石家庄肾病医院住院过程中死亡,经石家庄市医学会鉴定为1级甲等医疗事故,病历有修改,被告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证明患者有过错,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主张交通费、住宿费各5000元,证据虽不充足,但原告确有花费,本院酌定交通费、住宿费各1000元为宜。另,刘XX的死亡给原告家人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医院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石家庄肾病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1000元、丧葬费12378元、误工费531元、护理费531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95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3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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