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后获得通过。这部法律从2002年作为物权法中的内容进入国家立法机关审议程序,前后历时7年,经过4次审议。
现实中的交通事故等致人死亡后“同命不同价”、是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等,是立法过程中曾引起激烈争论的内容。为此记者专访了参与该法多次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从“同命不同价”
到“同命同价”
目前人民法院判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就造成现实中,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于身份不同,得到的赔偿也不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得到的赔偿额可能相差好几倍。这就是公众通常所称的“同命不同价”。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是继续维持现有的“身份有别”还是平等地尊重每一条生命,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着意见分歧。尽管在法律正式表决前还有委员提议取消“同命同价”的规定,但赞同写入法律的委员占了绝大多数。其实反对者也认为最终应当取消“身份有别”,只是基于现实中地区发展不平衡和户籍制度的存在,觉得不能一步到位地实现“同命同价”。法律四审时我发表了不同意见,主张删除“交通事故等”字样,同时将“可以”改成“应当”,通过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采纳了我删除“交通事故等”的意见。
可不要小看删除“交通事故等”这几个字,它表明的是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交通事故,而且也适用于重大矿难等所有侵权行为,这就使所谓的“同命同价”原则具有了普遍适用性,这不仅是立法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因为它体现了对每一条生命的平等尊重。
从“气死人不赔钱”
到“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众所周知,在我国城乡都有“气死人不赔钱”的说法,似乎只要不是直接的人身攻击致人伤残,即使给受害人带来了精神伤害(如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等),就可以不承担法律后果。然而,每一个人都有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既与身体连为一体不可分割,又是人的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况且,一些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同样会给身体造成伤害。如果行为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有失社会公平与司法正义,也与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相悖。因此,我完全赞同将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法律之中。侵权责任法首次将精神赔偿载入法律,同样体现了对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平等尊重,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与文明水准提升的重要标志。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大家对这一条也有不同意见。反对者认同精神损害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但对如何认定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问题存在疑问,从而不主张现在就写入法律。最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写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但为谨慎起见,法律采用了“严重精神损害”。换言之,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然,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这部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还有待以后的司法解释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无论如何,“气死人不赔钱”自此将成为历史。这一法条提醒我们,在发生激烈矛盾冲突时也要保持理性,否则,即使不是直接攻击人的身体(如言语攻击及其他非直接攻击行为),只要造成了损害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