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因医疗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某男科医院赔偿某患者在该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损失12000多元。
2008年3月初,患者曾强(化名)看到某男科医院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册上宣称能一次性治愈某项男性疾病,后曾强就找到该院的主治医生,经该院主治医生诊查并作出承诺说在15天一个疗程内就能治愈曾强的病。经过一个疗程治疗后经化验室检查,结果治疗效果并不明显,该院又为曾强免费治疗4个月后经化验确诊仍未治愈,曾强便要求医生给个说法,经交涉无果,经交涉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该院赔偿医疗费损失12000元、误工损失3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外所做的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患者看到广告到该院看病系接受要约,医院主治医生根据广告上宣传内容对患者进行治疗承诺并开始实施治疗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就此成立并生效,医院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承诺为患者治愈某项疾病,结果医院没有将患者治愈系违约行为,应对夸大宣传的广告负民事法律责任。中原区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