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四大难点问题

更新时间:2013-08-14 1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5年2月21日,严XX因发热被其父母送到某卫生所治疗,该所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开具小儿感冒冲剂4袋、小儿退热栓3枚。严XX按医嘱用药后病情恶化。2月23日,严XX到某总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急性肠炎、...

  2005年2月21日,严XX因发热被其父母送到某卫生所治疗,该所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开具小儿感冒冲剂4袋、小儿退热栓3枚。严XX按医嘱用药后病情恶化。2月23日,严XX到某总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急性肠炎、肺炎等,并告知病危,建议转院治疗。2月27日,严XX出院,但并未出现生命危险。4月21日,严XX到同济医院检查治疗,该院建议行脑电图检查。5月16日,严XX回总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确诊为重度脑萎缩,并已形成脑瘫。

  2006年4月27日,严XX以卫生所为被告提起诉讼。同年10月11日严XX撤回起诉。11月1日,严XX以卫生所超剂量使用含“对乙酰氨基酚”的药品,造成严XX酸中毒;总医院误诊、漏诊,错误治疗,致使严XX脑缺氧形成脑萎缩为由,以卫生所和总医院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并依照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5万元。

  严XX提交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严XX构成三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8万元,可专人护理至成年前。卫生所提交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卫生所在给严XX的医疗中存在一定过错,但无依据认定其过错与患儿的后果有因果关系。

  以该案为代表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以下问题:

  一、伤势确定后,超过一年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严XX在伤势确定后一年内曾以卫生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以卫生所和总医院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严XX于2005年5月16日已被确诊为脑萎缩,但其2006年11月1日才起诉总医院。严XX从伤势确定之日到起诉,超过了一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XX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首先,在有多个侵害人的诉讼中,受害人对某一侵害人起诉,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只知道某一个侵害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还有其他侵害人。这种情况下,对被起诉的侵害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对于受害人尚未知道的侵害人,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当然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所以,共同侵权的诉讼中,对某一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对其他侵权人不产生中断时效的法律后果。二是受害人明知还有其他侵害人,而明示或默示放弃诉讼的,对其他侵害人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其次,知道或应当知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知道被侵害的事实;二是知道被谁侵害。上述第二种观点的错误在于他只考虑了被侵害的事实,而疏漏了侵害人是谁这个前提。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后只知道某一侵害人,不知道其他侵害人,则对其他侵害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查清其他侵害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严XX虽然在2005年5月16日已被确诊为“重度脑萎缩”,但其成因具有相当专业性,且严XX先后在卫生所、总医院等3家医院就医,医疗机构不具有唯一性,其不可能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损害结果除了与卫生所有因果关系外,还与总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严XX曾以某卫生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后查清总医院也是侵害人,于是,撤回诉讼后又以卫生所和总医院为共同被告重新向法院起诉,因此,虽然严XX伤势确定后超过一年才起诉总医院,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严XX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并没有超过20年,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无依据证明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总医院未就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向法院举证,应推定总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严XX患“重度脑萎缩”存在因果关系,自不必说。卫生所对严XX超剂量使用含“对乙酰氨基酚”的药品,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亦无争议。关键是“无依据认定卫生所过错与患儿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卫生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侵害人担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过错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卫生所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无依据认定其过错与患儿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鉴定认为“无依据认定其过错与患儿的后果有因果关系”,但也无依据证明其过错与患儿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应是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没有依据证明其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该鉴定书关于“无依据认定卫生所的过错与患儿的后果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应认定其过错与严XX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卫生所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828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提起离婚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注意收集好证据,可以录音收集; 协商不了,法院诉讼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有相应规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为了以后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请律师介入,结合实际情况,详细起草
就是两个月钱取医院查妇科,直接找医生就给开了药,医院也一直没有给通知,这个情况医院有责任吗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如何处理医院打错针造成的死亡?
因医疗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患者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我母亲上周二诊断右侧乳腺癌,左侧有一个1.6cm的瘤,右侧全切除这算不算医疗事故?
出现医疗事故时,首先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如果不能调解成功,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起诉维
术后有后遗症,怎样要求赔偿?
在手术后给患者造成医疗损害的,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而导致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不同意赔偿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什么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你好,住院期间护士把雾化药拿错了,算医疗事故吗?
护士拿错雾化药的处理方法:1.立即停止使用错误药物,观察患者状况,及时采取必要救治措施。2.向医疗机构报告事故,并配合机构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3.根据患者损害程
白内障手术失明了想和医院协商赔偿,医院应赔付多少钱
白内障手术失明,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若医院承认过失,可直接协商赔偿;若医院否认,可收集证据向卫计局投诉或起诉法院。具体操作包括:1.收集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脑瘤患者术后导致一只眼睛动眼神经麻痹医院赔偿吗
术后动眼神经麻痹是否赔偿需具体分析。若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可要求医院赔偿;若是手术风险或并发症,则可能不赔。处理方式上,可先与医院沟通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医疗事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