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卫生院与刘昌萍、程正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3)苏民终

更新时间:2012-12-26 15: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苏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卫生院(以下简称霍桥卫生院),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迎春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祝兴祥,院长。委托代理人吕荣生,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火根,江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苏民终字第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卫生院(以下简称霍桥卫生院),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迎春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祝兴祥,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荣生,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火根,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昌萍,女,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王庄村新庄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正宏,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郎继华,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桥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昌萍、程正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扬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桥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祝兴祥、委托代理人吕荣生,被上诉人程正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郎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程正宏、刘昌萍系夫妻。2000年1月4日,刘昌萍因停经42天在霍桥卫生院门诊行取环+人流术。术中吸出绒毛样组织,出血不多,手术顺利,术后第9天因阴道出血较多,于1月10日在霍桥卫生院再行清宫术,术中未清出组织物,术后带抗生素回家口服。1月16日晚,刘突感下腹部持续性钝痛,在当地六圩卫生院予以抗炎、补液治疗。1月17日,刘前往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就诊,该院B超检查报告:①子宫后方及两侧出血性包块;②宫腔内絮状回声:残留物并凝血块可能大;③右侧宫角肌层内条状强回声:请结合临床。1月18日,刘又去霍桥卫生院就诊,该院门诊 B超检查报告:①盆腔内出血伴血块形成;②宫腔强回声;③宫体前壁包膜缺失?拟诊腹腔出血。霍桥卫生院当即将刘收住院,入院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子宫穿孔?宫外孕?中度贫血?并邀请扬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妇产科会诊,拟施剖腹探查术。经程正宏签字,卫生院于1月18日下午15:30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子宫前位,略大,表面光滑,宫底前壁有一豌豆大浆膜下肌瘤;右侧输卵管增粗,约6cm×5cm,呈紫蓝色,右侧卵巢正常大小,与输卵管粘连,钝性分离后行右侧输卵管切除;左侧输卵管增粗约3cm×5cm,表面呈紫蓝色,左侧卵巢正常大小,与左侧输卵管粘连,分离后顶端出血,行左侧输卵管切除,左侧卵巢部分切除;盆腔内清除积血500ml。手术顺利,术中输血400ml。术后剖视输卵管,内为凝血块;切除组织送病检,病理诊断:双侧输卵管急性出血性炎。术后予以抗生素治疗。1 月24日B超复查提示:子宫前倾位,包膜光整,宫体前壁探及0.3 cm×0.2 cm低回声,双侧卵巢回声正常,子宫直肠窝内未探及异常。B超诊断:子宫前壁小肌瘤,未予处理。

  当日,霍桥卫生院院长祝兴祥向刘昌萍夫妇出具《说明》,内容为:患者刘昌萍,曾于2000年1月5日在我院人流手术,目前出现腹腔内出血,需手术治疗,一切医药费由本院承担。

  2000年2月1日,经霍桥镇政府协调,霍桥卫生院一次性补偿刘昌萍7000元,双方确认其中含六圩卫生院3000元,包括车旅费、营养费1000元。

  2000年2月2日,刘昌萍出院。

  2000年3月,刘昌萍、程正宏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霍桥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损失100.1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2901.3元,赔偿程正宏精神损害抚慰金 5万元。

  另查明,对门诊取环+人流术,刘昌萍仅提供了霍桥卫生院2000年1月4日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并称霍桥卫生院未作病历记载。

  第二次清宫术,霍桥卫生院未作病历记载。

  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先后委托邗江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扬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①苏北人民医院、霍桥卫生院B超提示有子宫穿孔能否成立;②原始医疗病历(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记录是否客观;③双侧输卵管炎症病因与人流手术有无关联,手术切除输卵管及卵巢是否是唯一治疗方式进行鉴定。

  邗江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为:①根据术中所见及病理报告,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双侧输卵管急性出血性炎”,其发病原因可能为综合因素所致。②患者入院后,诊断明确,处理符合治疗原则,手术切除双侧输卵管及左侧部分卵巢为其适应症。③术中所见不支持子宫穿孔的诊断。

  扬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为:①手术指征明确。根据患者临床表现,人流后一直阴道流血,腹痛呈进行性加剧,体格检查贫血貌,呈屈曲位,下腹压痛(+),移动性浊音(+),苏北人民医院及霍桥卫生院B 超提示腹内有出血,有剖腹探查指征。②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术后诊断明确。根据病史记载,术中见腹腔积血500 ml,子宫前位,略大,表面光滑,前壁有一豌豆大小浆下小肌瘤,双侧输卵管增粗,呈紫蓝色与卵巢粘连,左侧卵巢分离后顶端出血,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术后剖视输卵管,内为凝血块,病理诊断:双侧输卵管急性出血性炎。③2000年1月17日苏北人民医院及1 月18日霍桥卫生院B超报告并未明确诊断子宫穿孔,影像医学的诊断应结合临床与病理,该病例的超声图像不能确定子宫穿孔。

  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意见为:①早孕人工流产术后,急性双侧输卵管出血性炎伴血肿形成,子宫肌瘤明确。②腹腔内出血、盆腔血肿有剖腹探查指征;双侧输卵管出血性炎症作双侧输卵管切除有手术指征;左侧卵巢因分离出血行部分切除,符合医疗原则。

  上述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三次鉴定均未对委托事项作出答复,原审法院委托其本院司法鉴定处对刘昌萍双侧输卵管炎病因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2002)扬中法医鉴字第5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该病病因多系综合因素引起,刘昌萍发病前短期内作过两次宫腔手术,故不能排除手术与该病的关联。刘昌萍双侧输卵管切除,对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分则系列2.8.34条规定,属8级伤残。[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649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离婚案件管辖你好我是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人
你可以到邗江区法院起诉,如果需要,法院会把案件安排到双桥法庭的
广东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可以适用广东省2005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吗
甘律师:你好 我认为你是个很正直的律师确实是好律师。几次跟你联系我准备到广州和你见面因考虑经济问题未成行很遗憾。在此我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药物不需要皮试,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因过错导致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一方面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骨折手术后几天刀口感染是医院引起的吗?
要看是什么切口了,及感染的具体病原了
在医院拔错牙,医院不承认,怎么办?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前两天有个病人来我家看病以在别处治疗带状疱疹无效来就诊患者家属带患者去住院了让我们去医院看
如果诊疗不存在过错,那就进行诉讼,通过法院诉讼进行鉴定因果关系。
我是在编教师,我从医院回来后,这期间我没有病假证明,学校这里我应该怎么办对自己是好的?
甲状腺癌术后重返工作岗位的时间取决于病理类型、治疗方式和恢复情况。一般休息一个月左右,但具体还需根据是否需要后续治疗来确定。若需内分泌治疗或放化疗,则需更长时间
医疗损害精神抚慰金是多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侵害案件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是不一样的,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
我爸在医院上厕所晕倒,脑出血。医院要负责吗
你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你的么,能具体聊下具体情况么!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