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的副作用医院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2-12-26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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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药物的副作用医院赔偿吗病人死在医院,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医院是不是就不承担责任了呢?日前,房山区法院就一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也要向死者亲属赔偿。这起官司的原告是一位精神病患者的亲属。据他们称,2000年6月8日,死者张某因情感性精
药物的副作用医院赔偿吗
病人死在医院,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医院是不是就不承担责任了呢?日前,房山区法院就一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也要向死者亲属赔偿。
这起官司的原告是一位精神病患者的亲属。据他们称,2000年6月8日,死者张某因情感性精神障碍并有自杀行为,家人及其单位便将他送到了房山区某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治疗期间,张某突然死亡。张某的亲属于是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74660元。医院则认为,张某入院时,被诊断为“抑郁状态”,院方依照常规对其施以抗精神病药物治疗。院方的治疗和护理没有违反原则,用药量也在安全用量范围内,张某的死亡属于心源性猝死。且张某的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与医院无关。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认定张某“符合心源性猝死,其猝死机理不排除致死性心律失常的可能,考虑与抗精神病治疗药物的心脏毒副作用有关。”法院认为,张某入院治疗,已经与院方形成医疗合同,院方应对张某负责。张某在入院检查时并没有发现有心脏疾病的症状、体征及相关病史。医院从治疗精神病的角度对张某用药,但没有预见到抗精神病药物的毒副作用,且没有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尽管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出现了张某因用药而导致心律失常的后果。因此,对于张某的死亡,医院应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亲属赡养费、抚育费、死亡赔偿金总计1万元。这起不是医疗事故但被法院判令医院赔偿的官司,在本市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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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医院怎么赔偿
你好,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