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治疗过程中未发现食道异物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医疗费、陪护费等合计1.14万余元。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因误吞塑料异物到被告医院就诊,因被告误诊,未及时发现并取出异物,致原告高烧不退、不能进食,致原告二次手术,靠鼻饲管喂养40天,给原告的家长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45279.66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食道异物是因家长监护不当造成的,此后果不应由被告方承担。另外,食道异物取出需要做手术,手术损害后果不是医疗过错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5年2月,原告陈某到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会厌炎、食道异物待查?入院后医院为原告行“脓肿切开术”,但术后原告高烧不退、不进食、口吐血丝、颈部活动受限。后原告转至南京儿童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食道异物”,后进行手术治疗,共花医疗费4054.43元,致原告靠鼻饲管喂养长达40多天。后双方为医疗费等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淮阴区人民法院。
淮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未发诊疗规范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原告到被告处就诊,是因其误吞塑料异物引起的,应对其损害后果自行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