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做人流术被摘子宫 医院被判赔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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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西省吉水县一女子到医院做人流手术,却被医生摘除了子宫。近日(2月16日),吉水县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吉水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连香5.9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008年7月22日,陈连香在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提示为子宫前壁
江西省吉水县一女子到医院做人流手术,却被医生摘除了子宫。近日(2月16日),吉水县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吉水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连香5.9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8年7月22日,陈连香在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提示为子宫前壁下段异位妊娠可能出血HGG>1000IU/L。25日,该院医生在门诊部为陈连香做人流术,术中患者出血多,拟诊失血性休克。当天下午6时,考虑到患者的子宫为疤痕妊娠、绒癌,医院为陈连香做了子宫切除术,术后切除子宫送病检提示:子宫切口疤痕妊娠。

  原告认为,刮宫术本是一普通手术,术中子宫被摘除,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治疗行为不当,缺诊、误诊造成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损失9.7万元。经原告申请,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本案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患者子宫缺失与医方的医疗作为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连香作为患者,在接受医院的诊疗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不论是子宫疤痕妊娠还是异位妊娠,都是客观存在。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认识不充分,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操作规程,其行为与患者子宫缺失有因果关系,构成了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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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患子宫腺肌症在医院做了子宫腺肌瘤剔除术,后来去xxx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请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再医院检查医生说是子宫肌瘤 昨天手术切除子宫以后发现并不是子宫肌瘤 这属于误诊吗?
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请问您是自己辞职还是被离职?是否和用人单位沟通过?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9分钟前
您好,建议通过平台咨询,确保信息安全和专业性。如有紧急问题,可随时留言。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金琰律师
金琰律师
10分钟前
可以介绍一下你的具体情况我们来帮你分析
陈家麟律师
陈家麟律师
13分钟前
您好,说下案件的发生时间
您好,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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