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感知行动能力下降的马某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将天坛医院和电力医院告上法庭。
2005年12月14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两家医院赔偿马某医疗费、精神赔偿金共7万余元。
2002年10月4日,头疼的马某在天坛医院被确诊为慢性硬膜下血肿,但当时天坛医院无床位,医生表示电力医院是天坛医院的病区,也可以做手术,马某于是被转到电力医院进行了手术。术后,马某感到感知、语言和行动能力都出现了障碍,于是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同赔偿马某5000元。马某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二审期间,马某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市二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