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生宝宝住院时被咬伤毁容 23年后诉求百万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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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刚出生不久的王某住院期间面部被不明动物咬伤,当时医院承诺负担王某成年后的手术矫正费及相关交通费。23年过去了,经历了四次手术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怀柔区第一医院告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58725

刚出生不久的王某住院期间面部被不明动物咬伤,当时医院承诺负担王某成年后的手术矫正费及相关交通费。23年过去了,经历了四次手术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怀柔区第一医院告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58725元,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王某诉称:1986年3月,自己刚出生50几天就因病住在怀柔区第一医院儿科病房,当月22日凌晨4时左右,原告突然被野猫将其鼻子和面部咬伤(当晚无家属陪护,医院明确规定不许家属陪护病人)。事发后,受伤的王某被及时转到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实被告认可造成的本次人身伤害,并约定于原告成大后适时时机在北京所属医院进行鼻部矫正,术后由医院出具治愈结果证明后,医院不再负担费用。

成年后,原告先后于2006年至2008年3月在北京协和医院进行四次鼻部矫正手术。原告诉称,矫正手术需从耳部和头顶取骨,所以承担了极大的痛苦;同时,20年来,原告一直饱受他人冷嘲热讽,由于手术请假时间过长,王某也失去了一份较好的工作,多年来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诉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限于目前国内该医疗领域的水平限制,原告再经十几年尚不能保证治疗终结,故要求医院负担原告有关后续治疗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所负担的医疗费用已在86年的双方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并经由公证机关公正,双方应依约履行,故不愿负担约定之外的精神赔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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