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过程中产妇子宫被切 医院赔偿7万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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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剖腹产过程中产妇子宫被切医院赔偿7万医疗过程中,有时医院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6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该案经

剖腹产过程中产妇子宫被切 医院赔偿7万

医疗过程中,有时医院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6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某卫生院在诉前已赔付57000元的基础上,又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2万元。

深冬的一天,产妇黄某来到某卫生院待产,当日,卫生院为黄某行“子宫下段剖宫取胎术”,顺利产出一活男婴。两日后该男婴死亡,黄某因子宫感染,经会诊后决定转院治疗,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最终进行了子宫全切除和右输卵管切除术。

黄某痊愈出院后,经有关部门协调,卫生院赔偿了黄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57000元。后黄某要求卫生院继续赔偿,遭到拒绝,引起纠纷。

该起医疗事件经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分析意见为:1、因子宫感染引起迟发性子宫大出血,行子宫切除术,符合医疗原则。2、胎膜早破后预防感染处理不够;手术设备及无菌技术不完善,存在医疗缺陷。鉴定结论为: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本案被告卫生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其在胎膜早破后预防感染处理不够,手术设备及无菌技术不完善,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主要特点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的发生必须全部是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且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处于非决定性作用时,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绝大部分医疗损害行为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患者本人处置不当、自身的体质、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等诸多因素共同产生的,那么医院对自身存在过失但并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行为应否承担责任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本案中的卫生院似乎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但行政法规中的这一规定却与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原则有着相悖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来看,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二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有过错;四是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案卫生院的行为尽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均明显符合,依《通则》的规定就应予以赔偿。

虽然《通则》的规定和《条例》的规定有矛盾,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基本法《通则》的效力当然高于部门法《条例》的效力,法院在审案时理应按基本法行事。《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考虑患者自身的过错等因素,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减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对医疗机构在主观上的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实行举证倒置,强化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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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手术,子宫残留了胎盘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产检资料和病历资料。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剖腹产产后大出血导致的子宫切除
一般来说只有在无法找到出血点,而又情况危急前提下,比如威胁到产妇生命了,才会切除子宫,医院有无过错需要分析病历确定。(1)第一时间封存和复印病历!!! (2)切记不要在医学会做任何鉴定!!! (3)伤害轻微的建议直接和医院协商赔偿,患者伤残或死亡的建议尽快起诉;(4)确定医院责任需要专业律师分析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5)本律师专做医疗案件诉讼代理,可签风险合同,胜诉后再收律师代理费.
在医院做剖腹产过程中大出血造成子宫切除、
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全面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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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5分钟前
这得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没提及龙骨及复材费用承担,按常理全屋定制方应负责主要材料及安装说明。没说明装修
你好,你是什么案件情况的,可以详细描述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1分钟前
喝酒开车本身违法,但对方实线追尾也有过错。一般不会判定你全责,事故责任划分要结合具体情况,像双方车速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5分钟前
独生子女费发放时间各地规定不同。一般病退和正常退休后,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可以去社区或单位了解当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0分钟前
报警对你有无影响得看具体情况。若你不知情且没参与赌博,通常没太大影响;要是你组织或参与了,可能会有麻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5分钟前
别着急。先保留好被骗的证据,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等。这种被骗签的合同,一般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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