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因呕吐、腹胀等症状被送到北京市某区卫生院,卫生院诊断为“不全性肠梗阻”,并为王某注射胃复安20毫克、阿托品5毫克及碳酸氢钠液。后因王某病情没有回转,院方又增加胃复安20毫克,注射后,王某出现锥体外系症状,四肢抽动、颈项强直。后转入区某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某医院诊断,确诊为“胃复安中毒”。王某出院后,认为某卫生院在其治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病例和病情陈述,某区卫生院也依法提交了书面材料,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区卫生院在没有明确应用指标的情况下,使用胃复安单次剂量偏大,造成王某出现锥体外系症状,使得病患病情加重,治疗难度增大,医疗费加大等后果。某区卫生院应当退还原告医疗费12300元,并赔偿原告因治疗不当造成的医疗费增加部分57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卫生院在没有明确应用指标情况下,使用“胃复安”单次剂量偏大,违反了医疗常规,这些违法违规的用药行为不仅带给病患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病患出现椎体外系症状,还增加了医疗费用,卫生院应对其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