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使用催产素不当致产妇死亡赔偿案例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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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生使用催产素不当致产妇死亡赔偿案例案例介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一卫生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3309.02元。2007年8月26日,怀远县龙亢镇西园
医生使用催产素不当致产妇死亡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一卫生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3309.02元。
2007年8月26日,怀远县龙亢镇西园村村民张扬(化名)入住被告怀远县某卫生院待产,在产下一男婴约15分钟后,张扬出现大出血,卫生院进行了处理但未见好转,张扬的丈夫李强(化名)即要求转院,但被告没有即时转院,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于当日9时15分张扬被转入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转院迟缓,抢救无效,张扬于10时20分死亡。
张扬的父母、丈夫和子女作为共同原告以怀远县某卫生院为被告向怀远县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向法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死者张扬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张扬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扬的死亡原因系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被告卫生院在张扬的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张扬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被告卫生院在对张扬的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张扬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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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存全部病历(病案首页、医嘱、诊断证明,住(出)院证,各种同意书、检查报告、体温单等)。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您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因上述过错承担责任。
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是由患者及其家人或者代理律师审查病历等资料后发现的。如需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伤残等级等进行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等。
四、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