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延误救治致患者死亡赔偿案例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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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院延误救治致患者死亡赔偿案例患者曹先生头晕、恶心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急诊室后,医生却只对患者做了心脏检查后就置之不理,2天后才检查诊断并转入神经内科救治。由于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曹先生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曹先生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北京
医院延误救治致患者死亡赔偿案例
患者曹先生头晕、恶心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急诊室后,医生却只对患者做了心脏检查后就置之不理,2天后才检查诊断并转入神经内科救治。由于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曹先生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曹先生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4月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曹先生的父母和妻儿起诉称,2007年8月25日早晨,曹先生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由救护车送到北京一家医院急诊室抢救。被告医院明知曹先生情况危急,却只对患者做了心脏护理救治。经检查,曹先生的心脏病没有问题,怀疑曹先生的脑部有问题。然而直至2007年8月27日,医院才重新给曹先生进行检查诊断,经诊断曹先生为小脑梗塞,转入神经内科救治。但是由于被告医院耽误了抢救时间,曹先生已经由清醒转入昏迷,2007年8月30日,医院宣告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医院对于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但是被告两天没有对曹先生做相关检查和诊断、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而且医院经检查得知曹先生心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对曹先生头晕、脑血管等问题置之不理,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间,并最终导致曹先生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医院依照过错程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70%,共计65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近18万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
法庭查明,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鉴定认为,曹先生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则认为,医院在对曹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并在其死亡后果中具有部分作用,考虑参与度为D级。
医院在法庭上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诊治过程没有违规行为;曹先生死亡是其自身疾患发展的结果,非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所致;本案中,医院对曹先生的诊治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并无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脑急性脑梗塞虽系危险性极高的疾患,但及时诊断并给予合理治疗,亦可能挽回患者的生命。被告医院在怀疑曹先生有可能是脑血管意外的基础上,未及时对其会诊,入院后又未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复查。在确诊为左侧小脑急性梗塞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挽救其生命,故被告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曹先生病情较为复杂,且所患疾病进展迅速,病情凶险等多因一果的因素,法院酌定医院赔偿比例为60%,判令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5万余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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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因为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导致病人死亡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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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医疗事故,需要鉴定的,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的卫生计生局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是当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计生局委托所在地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做出,司法鉴定由医患双方商定司法鉴定中心/所,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摇号确定,多了一些选择权。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不会给你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需要我们专业做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参与,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处理,共同努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议患者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如此,也很难避免鉴定的不公平不公正,所以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需要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需要客观完整的把握。
损害赔偿,
如果不幸造成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需要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冷藏条件的,在7日之内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拒绝尸检的,由拒绝尸检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死者的年龄、被扶养人、住院时间长短等等,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