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张女士因生病住院需做手术,张女士的儿子作为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了字。但在手术中,张女士却意外死亡。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却拿出手术单以家属签字同意为由拒绝赔偿。那么,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能否成为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黄黎燕法官解答: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不能成为医院免责的理由。在手术单上签字唯一的法律证明是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医院为患者做手术,而不是免除医院的责任,更不能说明医院没有过错。在手术中,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则患者或其家属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请求医院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医患合同关系请求医院赔偿。所以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不能成为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