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女士做了绝育手术两年半了,可最近却意外地被诊断又怀孕了。韩女士认为出现这样的不幸,医院应该有责任,于是便把当初为自己做绝育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韩女士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
韩女士于2000年5月在北京某医院做了输卵管绝育手术,并将切除的组织做了病理检验。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未见病变。2002年底,韩女士在某医院经B超检查确定为宫内早孕,并做了人工流产。术后,韩女士为此向单位申请留职停薪一个月。
2003年3月,韩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医院的绝育手术不成功,导致自己再次怀孕,对自己身体造成极大损害。故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医院则认为,对韩女士施行的输卵管绝育手术,是严格按照医疗规程操作进行的,病理诊断也证明没有过错。经检索资料表明,输卵管绝育术后,因血管丰富,再生能力强等原因,造成复孕的发生率为1.5‰~17.1‰,多发生在术后2~6年。
一审法院按照有关规定,认为手术不属于医疗事故,也非一般侵权,故不同意韩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部分医药费用,韩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病历材料等证据,医院在对韩女士实施输卵管结扎术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程。接受输卵管结扎术后复孕是目前医学上还难以避免的。韩女士坚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能提供充足证明,法院难以采信。且一审法院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确定医院承担韩女士因复孕产生的部分费用,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