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手术处置不当导致患者术后伤口感染并最终死亡,濉溪县某乡镇卫生院外科医师朱某,于9月8日被濉溪县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所在卫生院赔偿受害人亲属68763元。
去年8月8日,濉溪县四铺镇五铺村村民王老太因摔伤住进卫生院,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骨颈骨折,建议实施股骨头置换术,并聘请濉溪县人民医院一外科主任给王老太做手术。第二天下午,县医院外科主任、卫生院外科医师朱某等给王老太做手术,术后朱某负责患者的用药、换药、抗炎等治疗。几天后患者伤口出现感染并日趋严重,在家人的要求下,王老太先后转往县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感染问题未能得到控制。12月10日,王老太因感染致肺、肾及全身衰竭死亡。其间,该卫生院支付5万余元治疗费。
去年12月20日,淮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作出鉴定:王老太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伤口感染所致,感染的原因系手术前准备不充分,没有使用抗生素,手术后使用抗生素配伍不合理,处理伤口不符合操作规范,进一步加重感染。加之患者年龄大,有冠心病、青光眼等多种基础疾病。手术后感染问题始终未能控制,导致肺、肾及全身衰竭死亡,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8月10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发生严重感染的主要原因可能为该卫生院临床医师的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