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医生在施行胆囊切除手术时不慎伤及患者的肝脏,8月28日,当事的攸县人民医院被法院判决赔偿患者郭某各项经济损失18万多元。
去年9月2日,攸县妇女郭某因右上腹疼痛不已,到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发现,郭患上的病是胆囊结石并胆囊炎,要做剖腹胆囊切除术。但是,在9月6日实施手术时,医生不小心将郭某的胆总管及左、右肝管损伤。手术之后,郭某巩膜出现黄染,12日,她遵医嘱从攸县人民医院出院,并于次日转到长沙湘雅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直至当年9月30日治愈出院。
去年12月24日,郭某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为,攸县人民医院对郭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违规之处,且与郭某的巩膜黄染有直接因果关系,从而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就此,郭某一纸诉状将攸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双方意见相差悬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攸县法院依法及时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