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移花接木“做广告 侵犯肖像权

更新时间:2012-12-26 15: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安徽淮北女子袁媛的肖像,被移花接木到他人巨胸照片上,并以丰胸广告的形式刊登在媒体上(本报9月25日报道)。昨日,武昌区法院判决中翰整形美容医院向袁媛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和交通费900元。30岁的袁媛是安徽省淮北市第二职业学校的音乐老师。前年6月,位于武

  安徽淮北女子袁媛的肖像,被“移花接木”到他人巨胸照片上,并以丰胸广告的形式刊登在媒体上(本报9月25日报道)。昨日,武昌区法院判决中翰整形美容医院向袁媛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和交通费900元。

  30岁的袁媛是安徽省淮北市第二职业学校的音乐老师。前年6月,位于武昌武珞路的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翰”)与电视台联办选秀活动,袁媛入围12强后与医院签订合同,必须接受整容并成为永久形象代言人。袁媛接受了面部整形,并拍摄了一组艺术照。

  去年2月,袁媛与武汉的朋友聊QQ时得知,自己有一张胸部极丰满的照片,成为中翰医院的丰胸广告图片,连续在武汉的媒体上刊登。袁媛说,“我看过照片后发现,照片上的胸和头发是别人的,只是把我的脸‘移花接木’了,而我根本没接受过丰胸手术”。

  今年3月28日,本是袁媛的婚期,但此前一周,未婚夫拿到了登有她照片的“丰胸广告”报纸要求分手,袁母被气病,还将她赶出家门。

  事发后,袁媛以中翰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多次找中翰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婚礼订金等共计25万余元。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袁媛将中翰告上法庭。

  9月24日,武昌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中翰超出形象代言合同书所同意的本人肖像用于医疗方面的宣传活动,属于使用方法不当。拼接的照片广告引人误解,对袁媛造成的精神损失成立。对袁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对袁媛的侵权。

  昨日,武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判决中翰侵犯袁媛肖像权,向袁媛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和交通费900元。驳回袁媛的医疗费、误工费、婚礼订金等诉讼请求。

  法院做出判决后,袁媛绝望地说:“我的一切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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