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国家卫生部关于“紧急手术医院可代替家属签同意书”这一消息引起了多方关注,那么在家属在场但不愿意签字的情形下,医院是否也可代替签字?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只有当患者无法签字、患者家属不在场时医院能代替签字,而类似产妇“李丽云”的悲剧,只有通过立法追究相关患者家属的刑事责任才能避免。
前段时间记者刚报道过无锡19岁产妇差点成锡版“李丽云”的新闻,一时间在医疗界引起热议。尽管类似的手术情况很少,但一旦遇到,面对患者及家属都不肯签字的情况,医院也真是无辙。医院法人代表签了字,在手术中一旦有问题,医院将承担相应责任;而在这一危急情况下,医院法人代表不签字的话,一旦造成患者生命危险,之后医院要被患者家属指责,可能面临赔偿的困境。
卫生部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这样提到,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记者请卫生局相关人士对这一规范进行了解读,该人士表示如果遇到前不久康复医院收治的一例剖宫产手术的事例,当时患者神志清楚,家属又在场,患者和家属都不肯签字,医院也很为难。除非在患者神志不清,又恰逢患者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医院才能代替签字,这在急诊手术中较为常见。
那么,该如何避免类似产妇“李丽云”的悲剧呢?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在患者清醒的情况下,患者本身应该考虑到自己的生命危险,尽量自己签字。如果患者不清醒,患者家属又不愿意签字或者患者及家属都不愿意在术前签字的话,按照目前的法律,无法追究患者家属的责任。要杜绝患者家属不愿意术前签字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事实上术前签字并没有那样可怕,即便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了,遇到医疗事故的话,医院仍要承担责任,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