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饿成脑瘫 历时8年终审获赔10万余元

更新时间:2012-12-26 15: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出生在广西桂林市的李秉衡今年已经8岁多了,可是他仍不会像正常孩子那样说话、走路、吃饭,因为他是个脑瘫儿。8年多来,他的父母一直在为讨公道而四处奔波。他们认为,医院机械地推行母乳喂养,不让他们用奶粉喂刚出生的小秉衡,以致母亲在无奶汁的情况下,小秉衡挨饿3

  出生在广西桂林市的李秉衡今年已经8岁多了,可是他仍不会像正常孩子那样说话、走路、吃饭,因为他是个脑瘫儿。8年多来,他的父母一直在为讨公道而四处奔波。他们认为,医院机械地推行母乳喂养,不让他们用奶粉喂刚出生的小秉衡,以致母亲在无奶汁的情况下,小秉衡挨饿3天,从而导致脑瘫。2007年3月中旬,状告医院的官司作出了终审判决,他们获赔10万余元。然而对这个判决,他们仍是感到失望。

  初生婴儿没奶吃

  李志奇和曾红梅都是广西桂林市某工厂的工人。1997年年底,下岗不久的曾红梅怀孕了,这让她在失落中有了莫大的寄托。在这期间,曾红梅去医院作胎儿检查,医生说有“脐带绕颈”情况,但婴儿各项体征正常。

  1998年8月11日,临产的曾红梅住进了桂林市某医院。当天,医院作B超,诊断为胎儿怀孕40周左右,脐带绕颈。第二天,曾红梅经剖腹生下了小秉衡。婴儿出生时,健康活泼。得了个儿子,李志奇心里不知有多高兴。

  “这天晚上护士查房时,向我们介绍母乳喂养婴儿的好处,说医院正推行纯母乳喂养,不要给孩子吃别的东西。”李志奇向笔者回忆当时的情况,“曾红梅不是那种娇贵的女人,为了身材而拒绝喂奶,她也希望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孩子。可是产后第二天,她怎么也催不出奶。我母亲买来奶粉,要冲给孩子吃,但护士一把夺了过去,说要以母乳喂养。第三天,孩子的妈妈还是出不了奶,孩子饿得直哭。我跟医生反映,医生却说不要担心,会有奶水的。当时我想,听医生的应该没错吧。”

  但曾红梅还是没有奶水。两人看着饿得哇哇直哭的孩子,手足无措,只有频频给他喂白开水。1998年8月15日早上,小秉衡脸色变得青紫。夫妻俩一看不得了,赶紧叫来医生。医生也觉得问题严重,立刻将孩子转到新生儿科治疗。经诊断,婴儿患了低血糖、惊厥、生理性黄疸等症,并疑有脑积水或先天性脑发育不良。医生给婴儿进行吸氧、喂奶、注射葡萄糖液等治疗,小秉衡病情渐渐好转。经过9天的治疗,医生最后诊断患儿发育正常后,小秉衡出院了。

  签订“私了协议”又去公证

  李志奇想来想去,总觉得孩子住这9天院有点“冤”,如果医院让他们给孩子喂奶粉,孩子不至于饿着,也不致于得那么多病。于是,他向医院提交了一份《关于“8·14”男婴挨饿致病经过简述》,提出李秉衡的低血糖症等系因为医院执行纯母乳喂养,严禁给婴儿喂养除人奶外的任何食品和饮料所致,要求全免李秉衡住院治疗费用3400多元,李秉衡今后复诊及与此相关医疗费全免。

  小秉衡满月后,医院对他进行复诊,结论为:“患儿精神、反应好,哭声响亮。头围40厘米,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心肺无异常。四肢肌张力、原始反射正常。”

  接着,医院又要求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对李秉衡的病情作鉴定,鉴定后得出的结论为:非医疗事故。

  之后,医院找到李志奇夫妇,商量解决他们提交的那份“报告”。1998年11月4日,医院作为甲方,李志奇夫妇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曾红梅的婴儿医疗事宜协议书》,言明:曾红梅产后“因产生乳汁较少,医护人员给予产妇乳房护理和指导护理,由于家属对初乳哺喂婴儿理解有误,帮配合喂养欠佳,造成婴儿两天喂养不足,后转新生儿科治疗,至完全康复,医疗费用共计3340.39元。经双方协商,表示互为谅解。”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无失误,不属医疗事故。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考虑到曾红梅为下岗工人,李志奇为职工,家庭经济拮据,生活较困难,其子又需要营养,给予一次性慰问金3500元,乙方已付医疗费不予退还。

  三、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其他要求,同意慰问费作为营养、生活补贴,不挪他用。

  四、乙方婴儿经体检及观察亦正常,以后发生病痛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五、双方履行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和向上级部门申诉。

  为了让协议更“铁”,1998年11月26日,双方又到桂林市第二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

  多病孩子原是患了脑瘫

  小秉衡出院后,一度看上去比较正常,夫妻俩也以为上次事件只是一次小病痛,对孩子没有什么影响,便没放在心上。

  从1999年2月开始,李志奇夫妇发现儿子上肢时不时出现抽搐状况,睡眠中总是惊醒过来,没有多少知识的夫妻俩不明白是怎么回事。

  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儿子冷不丁抽搐的现象依旧,夫妻俩觉得不对劲了。“怕是有什么病。”1999年3月1日,夫妻俩将孩子送到出生时的医院检查。在门诊治疗了3天,医生说是缺钙。随后,夫妻俩给孩子吃了补钙药品,可孩子的症状依旧。他们只好送孩子住院治疗。

  经检查,小秉衡被诊断为患了婴儿痉挛症;上呼吸道感染;脑萎缩。在此后的半个月里,李志奇、曾红梅夫妇带孩子去桂林其他医院,还有广东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四处求医中,李志奇夫妇得以全面地了解孩子的病情。一名儿科专家告诉他们,小秉衡得的是脑瘫后遗症,原因是婴儿初生时营养不足造成低血糖所致。

  脑瘫!李志奇夫妇简直不敢想象,儿子得了这么严重的病,他们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要求撤销“私了协议”被驳回

  李志奇夫妇觉得被医院骗了,决定追究医院的责任。律师告诉他们,要追究医院责任,首先要撤销那份《协议书》。律师还告诉他们:“你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完全有理由要求撤销协议书。”

  1999年8月25日,李志奇夫妇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并得到了公证机关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遂驳回了他们的诉求。李志奇夫妇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又被驳回。

  李志奇夫妇仍不服,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这次,他向法院提出对小秉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证明医院对他们隐瞒了小秉衡的病情。随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桂林市医学会作鉴定。[page]

  桂林市医学会检查的结论是:CT提示大脑发育不良,脑地形图提示异常;目前患者尚不会说话,呈现软瘫状,有明显脑瘫后遗症。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轻微责任。

  但李志奇夫妇不认可这个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应负主要责任。院方也对这个结论提出异议,认为他们不应负责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委托广西医学会重新鉴定。

  2004年2月3日,李志奇接到广西医学会的通知,要他到南宁,对电脑选取鉴定专家进行抽选。2004年2月12日,鉴定会在广西医学会举行,参加鉴定的有7名专家。鉴定会分4个步骤进行,医患双方各陈述20分钟;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各最后陈述1分钟;对小秉衡进行简单检查,之后双方退场。

  一周后,广西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医方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患儿目前存在的大脑发育不良、婴儿痉挛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绝活”鉴定揭开医院造假内幕

  “医院怎么就没责任了呢?不让我们给孩子喂奶粉倒有理了?”李志奇感到疑惑。问题出在哪儿?广西医学会睁眼说瞎话?不可能,因为专家是他选定的,医院方不可能事先拉关系。是医院伪造了病历?想来想去,他们觉得医院伪造病例误导医学会的可能性最大。他想起鉴定那天,双方陈述的时候,医院方的法律顾问对他们冷笑的表情。看他们一副志在必得的样子,一定早作“准备”了!

  李志奇又向法院提出对病历材料进行证据保全,并对部分病例材料进行书写时间鉴定。就在这时,李志奇看到一篇报道,说重庆公安局文检室女警官夏莉琳有一项鉴定字迹的绝活:鉴定精确率达100%,任何造假字迹都逃不过她的“火眼金睛”。

  李志奇夫妻在迷茫中看到了一线希望,便又向法官提出由夏莉琳进行鉴定。法院同意了李志奇的申请。2004年2月24日,法官封存了某医院所有原始病历。2004年3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官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官带着病历,与曾红梅乘机飞赴重庆。

  虽然带着希望而来,可曾红梅内心仍忐忑不安,这回可不能再出差错了,否则再没有机会了。夏莉琳看出了曾红梅眼睛里的渴望与恐慌,她对曾红梅说:“我用人格和警徽向你们保证,来到这里,只有事实和真相,永远不会有交易。”

  2004年4月20日,李志奇夫妇终于等来了重庆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夏莉琳技术检出,1998年8月12日,即李秉衡出生当日的病历记录中的一句关键字句“值班夜查房,嘱多喂养婴儿,如实在无乳汁,可喂葡萄糖水或奶粉”的字迹,与整页病历不是同一时间书写,且相隔半年以上。而此前医院坚持认为,他们没有阻止给婴儿喂葡萄糖和奶粉,有病历记录为证。

  得知结果后,该医院再一次向李志奇夫妇提出和解,但李志奇拒绝了,他说:“我不是不想和解,但是我为讨公道奔走了6年,对我们来说,讨个说法和索赔同样重要啊。”

  再起诉获赔10万元

  鉴定结果出来后,2004年6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及象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医院与李志奇夫妇签订的《关于曾红梅的婴儿医疗事宜协议书》无效。

  之后,李志奇夫妇以医院阻止给李秉衡喂食物,造成其脑瘫,且篡改病历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各种费用141万余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秉衡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李秉衡目前身体状况为一级残疾。

  2006年5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李秉衡因患脑萎缩给李志奇夫妇造成的损失为32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付款,实际损失为30万余元。法院认为,虽然广西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由于李秉衡在宫内有脐带绕颈、绕体、绕足或脐带受压,可导致胎儿在宫内慢性缺氧、发育迟缓、脑细胞受损害发育不良,这与李秉衡目前存在的脑瘫后遗症存在因果关系;李秉衡出现低糖症,对其细胞的损害可能有轻微的影响,而医院在李秉衡有脐带绕颈、绕体、绕足的情况下未作脐带长短和性状的记录,对李秉衡的喂养的监测存在欠缺,因此对李秉衡的不良后果应负轻微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的20%即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虽然李志奇夫妇抱着必胜的信心打这场官司,判决也是他们赢了,但他们对判决却很失望,因为法院依然认定医院只负轻微责任。而这8年来,他们为讨公道付出的直接费用已超过6万元!而且,这点赔偿远远不够小秉衡今后的抚养和医治所要花的巨大费用。

  李志奇不服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医院对判决也不服,同样提起上诉。2007年3月中旬,二审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李志奇夫妇获赔10万余元,仅比一审判决增加了2万元。对这样的结果,李志奇夫妇仍是十分失望,曾红梅更是紧紧抱着小秉衡失声痛哭。

  8年讨公道的艰辛经历,让李志奇夫妇身心疲惫。李志奇说:“出了医疗事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出了事故后医院的冷漠态度!造假病历、掩盖事实……这是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也是导致目前医患矛盾尖锐的主要原因之一!出了事故,为什么就不能怀着善意、诚意处理矛盾,把患者损失减至最低,然后总结经验教训,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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