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院仅四小时死亡 法院判决父母获赔23万元
新生儿在柳州市某医院医生告知孕妇及婴儿因“羊水浑浊”转儿科,入院后即予上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
同年5月2日,医院告知新生婴儿“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原告遂携新生婴儿于当日出院,婴儿于当晚9时死亡。
据了解,该案先后经过三次医疗鉴定,因双方对于前两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今年3月29日,中华医学会出具中华医鉴(201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两家医院存在过失行为,违反产科和新生儿科的诊疗常规,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医疗事故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两家医院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参与度60%。
日前,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柳州市某医院和柳南区某卫生院赔偿原告毛毛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