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吴某在为他人建房时坠楼受伤,后被送入罗城某医院治疗,因该医院救治措施不当导致其昏迷,后转入河池市某医院抢救治疗,河池市某医院亦无法救治,吴某出院回家后次日不幸死亡。要求罗城某医院赔偿遭到拒绝后,吴某亲属诉至法院。10月28日,罗城法院调结此案,罗城某医院同意赔偿吴某亲属246307.88元。
2月26日,吴某受伤后被送到罗城某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骨折、气滞血瘀”。3月4日上午,该院拟为吴某动手术,在麻醉过程中,吴某突发心律失常、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后吴某呼吸、心跳恢复,但仍处于昏迷状态。当晚,转到河池市某医院抢救治疗。4月22日,经河池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该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7月30日,因医院无法救治,吴某出院回家,并于次日死亡。事后,吴某亲属共开支鉴定费2200元、材料费100元、交通费339元。吴某从河池市某医院出院时,尚欠该院医疗费210562.41元。因吴某亲属请求罗城某医院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351868.4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罗城某医院以该案不属医疗事故及原告请求过高为由拒绝赔偿。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罗书琼 吴昌颖)
编辑:黄静文 作者:罗书琼 吴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