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医院拒绝救治路过病人致其死亡被判赔1.5万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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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记者万勤)一农民突然发重病,妻子在送其往县医院途经一个镇卫生院时向该医院请求临时救治,但该医院的医生认为其不在本院住院而拒绝,后该农民在送医院途中死亡,镇卫生院被农民的四个亲属告上法院索赔16万元。昨悉,法院判决远安县荷花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行为

本报讯(记者 万勤)一农民突然发重病,妻子在送其往县医院途经一个镇卫生院时向该医院请求临时救治,但该医院的医生认为其不在本院住院而拒绝,后该农民在送医院途中死亡,镇卫生院被农民的四个亲属告上法院索赔16万元。昨悉,法院判决远安县荷花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判赔1.5万元。

  今年6月3日下午,40余岁的远安荷花镇农民陈某突然感觉胸闷,呼吸困难,妻子张某立即请同村村民陶某、周某驾车送往县医院救治,途经该镇卫生院时,张某请求卫生院临时救治,该院两名医生量完血压后,因张某要求医生先行抢救后使用其救护车转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拒绝,结果张等人在送陈某到县医院途中陈某不治而亡,陈某的妻子张某、13岁的幼子和父母认为 ,卫生院对危重病人拒绝及时救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卫生院辩称,医生当时要求张某送到医院抢救室抢救没有得到应允,陈的死亡原因不明确,无法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陈某当时应属危重病人,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医院在当时危急情形下,依法对病人有紧急救治的义务,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责任,但原告的证据也不能甄别陈某的猝死与被告的医疗不作为行为有因果关系,或其自身重症不可逆转。

  法院最后判决,荷花镇中心卫生院赔偿4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作者: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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