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再审案

更新时间:2012-12-26 16: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1月3日,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日子,而对上诉人赵金红来说,却是她渴盼已久、日思夜想多年的日子。上诉5年多的女儿不明死因案,下午两点即将再次宣判,这是个多么艰难的日子。5年前的1995年3月1日,15岁的女儿郑凌云惨死大兴县医院后,她起诉到大兴县人民法院,结

  11月3日,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日子,而对上诉人赵金红来说,却是她渴盼已久、日思夜想多年的日子。上诉5年多的女儿不明死因案,下午两点即将再次宣判,这是个多么艰难的日子。5年前的1995年3月1日,15岁的女儿郑凌云惨死大兴县医院后,她起诉到大兴县人民法院,结果令她意外,她败诉了。尔后,她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又败诉了。但她不甘心,连续5年多的上访、申诉,使她心力交瘁,在一次次的申诉没有结果,她几乎失去信心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调阅了郑凌云一案的卷宗,经大量调查取证后,认为此案疑点较多,先是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要求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无奈久拖多日,仍然无果。为了伸张正义,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毅然下发“京检民行抗字[1999]第23号”民事抗诉书。据了解,这是该院首例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针对当前民事诉讼的新特点提出的民事抗诉。为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1日下达了“(2000)一中民监字第189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这就给苦盼多年的上诉人赵金红以新的希望。透过重重积云,为女儿讨回公道的可能,又露出一丝新的曙光。

  2000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再次开庭重审,听取了原告赵金红诉大兴县医院要求赔偿的陈述。

  直到11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突然通知11月3日下午两点进行判决,赵金红匆匆地通知了亲友及关心此案的热心的朋友,早早来到法院门口,期待着宣判的那一刻到来。

  赵金红带了儿子、委托代理人,邀请中国教育报记者刘俊杰、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倩等一同前往。但就在即将开庭之际,她被告之:因内部装修,法庭不开放,只允许原告及委托人进去,其他人一律拒绝。一直关注此事的记者无奈地吃了闭门羹。

  两点刚过一点儿,一阵撕心裂肺的痛哭之声从法庭传出,上诉人赵金红被人搀出。委托代理人告诉等在法院门口的亲友,宣判结果是官司赢了,但只判赔偿人民币4万元。

  “告了5年的案子就这么结了?”行人见到赵金红悲痛欲绝的样子,纷纷围拢上来,发表着自己的看法。

  但这一切又有何用呢?同情代替不了法律。

  法律的天平倾向哪一方

  众所周知,法律是公正的。那么,对于赵金红之女郑凌云在前往大兴医院治疗后,突然惨死在急诊室一案,许多人都认为治疗过程存在问题,对于赵金红诉大兴县医院就其女儿意外死亡赔偿一案,为何一审败诉,二审也败诉?非要市检察院进行抗诉,才能做出一个赵金红不同意、大兴县医院不满意、检察院有意见的判决呢?

  细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3日做出的(2000)一中民再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就不难发现其中的症结“原终审判决认定,赵金红之女郑凌云在大兴县医院死亡,经北京市大兴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郑凌云死亡不属医疗事故,故赵金红要求大兴县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1995)大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为:原告赵金红败诉的理由,均因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而定。这也就不难明白,判决是要依据县、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做出是否构成赔偿的决定。是事故就可判赔偿;不是事故,就不判赔偿。而对于县、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是否科学,其结论是否属实,法院就无法进行甄别和调查了。这或许就是赵金红上诉案一败再败的原因。

  纵观我国医疗管理体系,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事故鉴定委员会,也是由卫生界“圈子里”的人担任,这种情况曾被人不恰当地戏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这种怪圈导致许多医疗纠纷难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界进行改革,检察院介入民诉案件,就已成为当前最为迫切的呼唤,北京市检察院敢于吃“螃蟹”,在全国率先以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提出抗诉,给法律的公正之剑又增添了些许光芒。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赵金红诉北京市大兴县医院赔偿案时认为:

  赵金红之女郑凌云在大兴医院诊治过程中死亡,虽经北京市大兴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依据相关规定,纠纷发生后大兴医院应指定专门机构妥善保存有关病案、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因输液引起不良后果应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大兴县医院修补病历,遗失输液瓶应承担举证不实的过错责任。经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大兴医院给郑凌云所输溶液与处方开列药液不符,检出不应检出的物质,大兴医院对此亦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为限,赔偿数额根据大兴医院应承担的责任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一中民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1995)大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大兴县人民医院给付赵金红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其实,司法界也早已注意到处理医疗纠纷中,仅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结论进行判决的弊端,已先后在上海、天津、四川、成都等地开展这方面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仍相距遥远。人们呼唤多日的新医疗鉴定规则一直没有出台,各地的医疗纠纷仍在困扰着司法界。然而,坚冰终将被打破,司法界又传出好消息:有关部门规定的司法机关在判决医疗纠纷案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但不是惟一的依据,司法机关可以介入调查、取证,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到相应的机构进行鉴定。结果也可作为判决的依据。应该承认,这是社会的进步。[page]

  一颗难以平复的慈母心

  赵金红在法院宣判时,没有享受到丝毫胜诉的喜悦,没有减轻任何为女儿讨回一个公道后的压力,当她步履蹒跚地走出法庭时,更多地感到的是悲伤。

  “我女儿郑凌云死去已5年多了。然而,她的眼睛依然无法闭上,她的死因至今没有查清。为此我付出了许多、许多,虽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人民法院两次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但结果哪,只赔偿4万元,这些钱是什么钱?我弄不明白,这些还都是雾里看花。“我女儿已在医院的太平间里躺了5年多了。然而,我依然不能为她的死送上一个明白的答案,我愧为母亲。”赵金红见到笔者,声泪俱下地哭诉道。

  得知中国教育报曾为她的申诉刊登过《十五岁少女“正常死亡”》《检察院在抗诉》等文章,她非常感谢,并恳请我们再次为她呼吁:尽快、尽早地建立起完善的医疗事故鉴定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规范。

  走出赵金红家,天上飘起雪花,天地间很快洁白了,但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虽说案子至此已迈出关键的一步,哪怕医院只赔一分钱,赵金红的申诉案也是赢了,但那区区4万元,能抚平那位母亲的心吗?

  不!4万元不等于一位少女15岁的生命,那是法律对一位饱受创伤的母亲的安慰,那是群众寻求法律救济的希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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