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7日,都昌15岁少年吴助因左腋下肿痛伴左关节活动受限在美佛医院治疗。术后,吴助感觉上肢麻木、疼痛、活动障碍,就向美佛医院反映,但该院当时认为系手术后遗症而不同意转院治疗。吴助出院后虽多次到该院门诊进行功能锻炼,但未见好转。
吴助后来辗转前往武汉、上海等地的医院咨询,被告知美佛医院对他的治疗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2008年5月20日,吴助向九江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此后,美佛医院借款25000元给吴助去上海的医院治疗,但效果仍不理想。
2009年3月2日,吴助的伤情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吴助要求美佛医院对他因手术致残承担赔偿义务,但该院以其未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为由拒绝赔付。
法官认为:吴助在美佛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美佛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就有义务保障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由于美佛医院在此病例中存在过错,并构成了医疗事故,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吴助要求美佛医院对其在治疗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基于此,判令美佛医院赔偿吴助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39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