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皮试女童死亡;问题医生为何能有证行医?

更新时间:2013-08-05 14: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核心提示2006年5月,禹州市民赵旭辉两岁的女儿赵靖伊娃咽喉发炎,被送至个体医生王晓磊的诊所就医,却因药物过敏休克死亡。赵家人对王晓磊行医资格提出质疑,并将诊所和禹州市卫生局起诉至法院。当年8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禹州市卫生局为王晓磊办理的《医疗机构执

  核心提示

  2006年5月,禹州市民赵某两岁的女儿赵某娃咽喉发炎,被送至个体医生王某的诊所就医,却因药物过敏休克死亡。赵家人对王某行医资格提出质疑,并将诊所和禹州市卫生局起诉至法院。当年8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禹州市卫生局为王某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本报2006年9月1日A12版曾以《“问题医生”为何能“有证”行医?》为题报道)。

  2007年3月,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批捕,随后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5月1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作出了“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04692.7元”的判决。

  悲剧缘由未做皮试女童死亡

  “伊娃啊,你放心走吧……”29岁的赵某手捧禹州市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禁不住泪流满面。

  2006年5月27日中午,赵某两岁的女儿赵某娃咽喉发炎,赵某的妻子带她去距家不远的私人门诊西关益心诊所就医。没多久,妻子就打来电话说“孩子出事了”。赵某立即赶到诊所,见女儿脸色发青,口吐白沫,小便失禁。赵某娃很快被送到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室,虽经全力抢救,但最终停止了呼吸。

  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的死亡通知书显示,患儿被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死因是心力、呼吸衰竭。

  孩子怎么会出现过敏性休克呢?

  诊所负责人王某称,当天她给患儿输液时用的是“头孢噻肟钠”。按照药典规定,这种针剂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反应,对青霉素过敏者必须做皮试。王某承认,赵某娃以前在该诊所看病时没用过青霉素,当时给她用“头孢噻肟钠”时,也没做皮试。

  对此,作为证人,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王永军和该院儿科医师刘建伟均认为,“头孢噻肟钠”是一种抗生素,属于头孢类药物,它会出现过敏、肠道反应等。虽然医学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做皮试,但正规医院都规定,在临床上,使用所有头孢类药物都必须做皮试。

  被法院认可的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结论也显示,赵某娃因药物过敏休克而死亡。

  由此,导致赵某娃死亡的直接原因被确认:医生在使用“头孢噻肟钠”时,未做皮试。

  诊所败诉执业许可证被判无效

  赵某娃死亡后,她的家人对西关益心诊所的资质和王某的行医资格提出了质疑,随后将该诊所和禹州市卫生局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王某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确实存在问题,在该注册书中,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显示的是“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但核准登记的医疗科目填的却是“西医内科”;在审查意见表上,“局长核批”一栏空白。而王某提供的1994年4月1日获得的河南省乡村医生行医资格证书,没有发证机关“河南省卫生厅”的公章。

  另外,《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在城市(含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条件”,然而,赵某通过国家卫生部医师执业证查询系统查询王某,结果却是“没有相关信息”。

  2006年8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禹州市卫生局为王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法定审批期限,王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中存在批准文号和发证日期空白、登记号有涂改、没有局长签字等问题,禹州市卫生局为王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程序和实体上存在明显且重大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故判决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

  王某随后提起上诉,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06年12月,禹州市卫生局撤销了为王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事发后,王某离开了西关益心诊所,去年2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拘留,3月14日被批准逮捕。去年9月19日,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办证内幕资格不符造假通过

  据了解,王某是禹州市磨街乡人,1987年10月毕业于许昌卫校,系自费进修生。法院查明,1993年8月,王某参加河南省乡村医生行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1994年4月1日,有关方面给王某颁发了《乡村医生行医资格证书》,王据此开办诊所多年。

  2004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从医”。而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有关文件及《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只有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才可以申请获取执业证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医资格。

  王某是否符合申办执业证的条件呢?据司法机关调查,王的行医时间未满20年。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10月,王某在申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过程中,以虚假材料获取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进而为自己申请开办的西关益心诊所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今年5月1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了“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04692.7元”的一审判决。据悉,王某已提起上诉。

  案中有案虚假证明打开“绿灯”

  既然王某行医时间不满20年,她是如何一步步通过审核,获取执业资格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呢?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禹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承认,“这个证发得确实有问题,卫生局在这个事上是有失误的”。

  据了解,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王某承认自己行医时间实际上不够20年,她说,当时是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马某给她提建议,用假身份证办理注册登记。

  对王某的这个说法,王某的丈夫和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防保所工作人员马某均承认,王某以个人名义申请成立个体卫生所时,在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马某为其代写了虚假的证明和其他材料,后上报禹州市卫生局进行注册登记。

  而王某使用假身份证的事实没有被认真审查,致使王某的执业资格申请顺利通过了注册登记。在禹州市卫生局乡村医生管理系统人员信息表中,确实显示王某符合行医年限并获得了执业注册,禹州市卫生局随后向王某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一系列程序,为王某开设个体诊所进行“合法行医”打开了“绿灯”。[page]

  根据以上事实,禹州市人民法院认定马某和禹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股股长周某涉嫌滥用职权,考虑到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对两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处。(大河报,记者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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