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特征
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师技能,并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医师执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取得医师资格证;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主要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检验理疗病理人员等。
三、医疗事故的主观特征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医疗事故罪的客体特征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五、医疗事故罪的客观特征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1、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擅离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交接班不认真,观察病人不细致,不按时巡视病房,病情变化发现不及时,失去抢救的机会造成病人严重不良后果。例医生、护士、其他人员。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无充分准备、无完整实施方案、又无实验依据。
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重症,诊治医生既无经验,又不请示上级医生,主观臆断或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指导;或者上级医生敷衍推诿,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违反诊疗操作常规,造成不良后果。例检查不认真,切错肝;输血不检验,定错血型,输错血;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造成不良后果;误诊误治;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感染或交叉感染。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造成中度以上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造成三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六、罪与非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即未造成严重损害结果。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