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考察团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

更新时间:2012-12-26 19: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司法鉴定考察团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来源:著名医疗事故律师网作者:司法鉴定考察团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应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的邀请,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凌敬昆为团长的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于2001年12月2日至14日赴澳大利亚进行了司法鉴定专业考
司法鉴定考察团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来源:著名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


司法鉴定考察团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

应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的邀请,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凌敬昆为团长的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于2001年12月2日至14日赴澳大利亚进行了司法鉴定专业考察。本次考察团成员8人分别来自部法规教育司、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贵州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察团先后到澳大利亚的悉尼、堪培拉、哥本、墨尔本等地近十个大学和司法鉴定研究机构进行交流访问,重点考察了澳大利亚的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的实施运作等情况,访问了澳大利亚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悉尼科技大学、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新南威尔士州警官学院等单位。为研究了解澳大利亚司法鉴定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与实践经验,考察团专门参观访问了维多利亚法医研究所、维多利亚州验尸官法庭、新南威尔士州临床病理和医学研究所,就有关证据法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运转情况以及法医学、物证学、罪犯DNA数据库、刑事技术、毒物学等专业问题进行了双向交流和讨论。中澳双方对本次考察交流均感到比较满意。

  一.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概况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由西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六个州以及首都区和澳北区二个行政特区组成。澳大利亚是传统的英联邦成员国,普通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除联邦法律外,各州和特区均有自己的法律。联邦在各州和特区设有联邦法院,审理涉及外交、国防、税收及其他联邦事务的案件,适用联邦法律。各州和特区设有州法院,审理一般刑事案件和地方事务的案件。法庭审理完全采用抗辩式庭审方式。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主要受其《刑法》、《证据法》、《验尸官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等法律的规范。自1995年联邦制定《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以来,各州和特区均纷纷制定适用于本州和特区的《证据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在鉴定实施方面,除火灾、尸体鉴定依《验尸官法》由验尸官(更准确的应翻译为验尸决定官,并不具体从事鉴定技术工作,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验尸官必须是律师出身,熟悉法律实务操作)决定外,其余均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鉴定的启动权由当事人掌握。

  澳大利亚实行鉴侦分离制度,侦查部门不做鉴定,除犯罪现场痕迹、文字笔迹、枪弹验证等由隶属于政府的警察科学服务局进行鉴定外,一般都由警察收集检材后委托专门的研究所或大学实验室进行鉴定。悉尼科技大学司法鉴定系负责人引导我们参观了该校司法鉴定实验室中专门用于存放警察局提供待检样品的房间,并介绍了工作流程:警察部门在收集检材后,按照科学要求进行密封,送到实验室;实验室人员签收后,将检材分类存放于不同的实验室(为保证检材样本丢失、污染,各实验室保安措施极其严格,分别使用不同的空调、排风设施,非本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人员凭授权密码进入本专业实验室操作;作出鉴定结论意见并签名,并将检材重新密封后交还警察部门。值得一提的是,大学实验室作鉴定并不是按每个案件单独收费,而是由委托部门按每年案件数量将经费一次性拨给实验室。当我们提出何以警察部门如此信任大学的实验室这一问题时,对方表示,首先,双方有固定的协议;其次,实验室内部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自己的社会信誉,否则无法立足;最后,如果证据在实验室丢失、损坏,实验室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人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至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假设的情况。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享有很大的权力,但原则上法官并不主动收集证据或选择证人,只是最终决定证据的采信。对于诉讼双方提供的专家证人、证据,法官一般从以下原则出发作出判断:是否需要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出庭专家是否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专家是否能公正地从科学角度出发向法庭提供意见等。 [page]


  二.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及运作的基本情况

  (一) 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主要有:澳大利亚联邦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NIFS);澳新司法鉴定实验室高级管理者委员会(SMANZFL);澳新司法鉴定协会(ANZFSS);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NATA)。

  1. 澳大利亚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

  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位于墨尔本市拉筹博大学内,于1991年由澳大利亚警务大臣会议批准成立。研究所由一个7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其中1名主席由维多利亚州首席大法官担任,其余由警察、法医科学实验室主任等担任。董事会下设两个工作机构:一个是咨询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展和策略性的计划,专门研究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技术是否能引用于司法鉴定,把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及时运用到司法鉴定实践中去;另一个是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重大政策和对重大财务问题进行决策。

  司法鉴定研究所的功能主要是:提供研究项目资助;组织国内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合作交流;技术支持和培训;与其它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合作等。日常工作主要是:举办专题会议,召集资深的鉴定人、技术警察,专门对法官、陪审团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通过通俗易懂的授课方法使之具备分析复杂司法鉴定证据后的法律含义;每年在全国范围举办不同专题的研讨会,例如在法庭上如何演示证据、进行作证等;与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NATA)进行密切的合作,通过设立专门的咨询委员会对实验室进行评估对司法鉴定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司法鉴定专家的继续教育工作,设立指纹鉴定、火器和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火灾和爆炸的现场调查等培训项目,对鉴定人进行技能培训并考核鉴定人。另外,研究所还通过网站,发布涉及司法鉴定的法律信息,面向高中生普及司法鉴定科学知识。

  研究所年经费约100万澳元,经费来源的三分之一是联邦政府拨款,三分之二是各州警察部门的拨款。通过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或争取其它政府及民间项目资助,研究所还可以得到更多的经费。

  2. 澳新司法鉴定实验室高级管理者委员会(SMANZFL)

  澳新司法鉴定实验室高级管理者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委员会有六名执行委员(澳大利亚4人,新西兰2人),管理者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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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澳新司法鉴定协会(ANZFSS)

  澳新司法鉴定协会(ANZFSS)是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的主要管理机构,在各州和特区以及新西兰设有分会。 澳新司法鉴定协会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每两年对所有的鉴定人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证书,登记、注册的内容包括鉴定人的教育程度、学术成果、专业经验等;对各州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承担对鉴定人的技术培训,讲授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是正确的鉴定方法,将专家的经验传授给鉴定人;负责鉴定质量的控制,每两至三年派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进行测试和评估,检查其实验方法是否可行并进行打分,然后由专门委员会公布检查结果,同时,规定每年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向其提交工作报告;每两年定期举办年会,分若干专业组进行讨论,回顾与展望工作、研讨与发表论文,加强与世界各国同行的交流和合作。

  4. 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NATA)

  国家测试认证中心承担澳大利亚全国司法鉴定实验室认证审核工作(ISO17025),进行司法鉴定实验室现场检查验收,每年派专家到司法鉴定实验室检查,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面试,召开会议,检查效率措施、程序规范、质量控制,只有通过验收的司法鉴定实验室才能开展司法鉴定。

  (二)主要鉴定机构

  在澳大利亚,警察局、政府部门、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均可承担司法鉴定的任务,并各有侧重。 [page]

  1.临床病理学及医学研究院(Institute of Clinical Pathology and Medical Research)
临床病理学及医学研究院是澳洲最著名的能够提供良好病理学服务的机构之一,它是悉尼西区病理服务及化学分析实验室的联合体。在为悉尼西区所有医院和实验室提供服务的同时,还为新南威尔士州、全澳大利亚以及海外的有关中心提供相关服务。该所不仅提供病理学服务,而且在临床医学、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和研究方面也有不俗的成就。

  该研究院设有传染病及微生物学研究中心、临床化学实验室、内分泌学研究室、分析实验室、组织病理学研究室、临床免疫学研究室、法医学研究室等。其中分析实验室与法医学研究室的工作与司法鉴定关系最为密切。

  分析实验室内又设有刑事技术服务部和法科学组。前者主要应用DNA测试技术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服务,并参与澳大利亚国家数据库的建设。后者主要从事法医毒理学研究,通过毒物分析鉴定死因,并将有关结果提交法庭;除了完成验尸官委托的测试任务外,还接受警察的委托,并承担肇事司机血液中酒精和药物的检测。此外,作为犯罪研究的一部分,还承担违禁药物的鉴定、生物化学的和物理学证据,如墨水的鉴定。
法医学研究室每年承担约1300例的尸体解剖。除了为验尸官提供服务外,还负责悉尼西区、西北区、南区和部分北区的猝死案件或不明原因的死亡案件的死因鉴定。

  2. 维多利亚法医学研究所(Victorian Institute of Forensic Medicine)

  维多利亚法医学研究所是由政府、银行和MONASH大学于1988年共同出资建立,隶属于州政府。该所内设机构主要有:

  法医病理学研究室。其主要任务是提供法医病理学及其相关服务,如尸体保存等,并设有法医病理学服务部和法科学技术服务部。前者主要是为州验尸官、司法服务机构、卫生服务机构、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个人、移植器官捐赠、情报信息机构、从事教学及研究的工作人员或学生提供有关死亡和损伤等信息服务。后者主要为研究所提供及时的、高质量的尸体保存服务,其中包括放射学检查,为器官捐赠和移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法医病理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2000/2001年度该室受理并为验尸官提供报告的各类案件共有4152例。

  法医齿科学研究室。其业务主要是提供齿科学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的科研和教育。其工作人员主要是墨尔本大学齿科学院的教师和学生以及一些具有法医齿科学硕士学位的私人牙医。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死后牙齿与生前牙医记录进行比较后予以确认,或者按人类学和齿科学标准进行鉴定。这些工作包括检查、确认以及生前治疗情况的解释等。

  法医人类学研究室。其业务主要与骨骼鉴定有关,其主要任务是解决:(1)骨骼是人的还是动物的;(2)如果是人的,则要解决是一个人的,还是多个人的;(3)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种族、体格和左右手等;(4)其它有助于个体识别的人体特征等。

  临床法医学研究室。其业务主要是提供与犯罪或其他罪错研究方面的临床服务、医学咨询,偶而也用于帮助确定民事法律过程中的法律医学问题。其工作人员包括专家、法医学内科医师及一般执业医师。临床服务项目较多且不同,包括提供意见、技术和研究。维多利亚法医学研究所设有法医学研究生课程,其目的在于培养临床法医学执业医师。临床法医学部也提供当地的和国际的有关临床法医学科的继续教育项目。 

  科学服务部。主要由毒理学实验室、组织学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组成。毒理学实验室为他杀案件、可疑死亡案件、自杀案件、药物致死案、交通事故致死案、工伤致死案等提供毒物分析服务。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99例。组织学实验室主要是为本所法医病理学家提供技术服务。2000/2001年度共受理各类案件2461例,制作组织切片39993片。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主要提供DNA分析技术服务。该室对血液和组织中的DNA分析可以在24小时内完成,并发展从骨骼中快速提取DNA的方法,使得骨骼中DNA分析时间减少至2天内完成。 [page]

  随着科技的发展,澳大利亚在司法鉴定领域里采用了DNA和指纹数据库的技术,以降低案件侦查成本。澳大利亚8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在DNA检查结果公布前认罪。

  三. 司法鉴定教育

  随着司法鉴定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执法部门也需要更多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从事此项工作,这就促进了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的教育和研究。悉尼科技大学和堪培拉大学正在筹划与中国等国家进行司法鉴定合作办学项目。澳大利亚共有十八所大学开设司法鉴定学历教育,其他大学和研究所可进行证书教育(Diplomas/certificate)。

  短期课程培训:结束后可获得技术证书,如堪培拉理工大学,摩那西(MONASH)大学、悉尼理工大学(UTS)。专科教育:结束后可获专业证书,如堪培拉理工大学、SWINBURNE University。本科学历教育:如堪培拉理工学院,堪培拉大学,QUT,迪肯大学,维多利亚大学,悉尼科技大学等,毕业后发本科毕业证书,获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如Grittith University, 西澳大学,澳克兰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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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课程教育和研究工作的目的是为学生从事司法鉴定和将来在法庭作证以及参与质证等诉讼活动做准备。因此,在课程安排上前期是教授司法鉴定的原理,注重技术和理论学习工作,后期主要教授法律知识和如何与法庭进行沟通。悉尼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专业本科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年,主要学习法律知识、法庭证据知识等,学校注重学生运用法律和专业知识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素养的培养,力争通过与警察局的合作使学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本次考察团的另外一个主要目的是研究探讨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与悉尼科技大学合作举办“司法鉴定硕士培训项目”的可能性。双方进行了初步协商,表现了强烈的办学合作欲望,在基本课程设置、师资安排、学制、参加人员等方面达成了一定共识。但由于澳方对合作办学的经费投入、仪器设备等的要求超过我方预计,本次考察团未能草签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今后密切交往,加强沟通与协商,共同促进合作办学项目的成功。

  四、综合观感

  通过本次考察,我们总体上感觉到,尽管我国与澳大利亚在法律文化传统、司法体制、国情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在对司法鉴定的理解与实践上也有本质区别,但是对加强司法鉴定职能、实现鉴定公正、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公正、有效地为诉讼活动服务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因此,当我们面向新世纪,着力构建与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统一独立的司法鉴定体制,借鉴澳大利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吸收其合理性内容,对于我国司法鉴定法制建设和加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是大有裨益的。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法治建设、司法鉴定管理模式、鉴定机构中立化及司法鉴定资源共享原则等许多方面对我们有不少启示和借鉴:

  1. 成熟的司法鉴定体制的背后是发达的法治环境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主要受《刑法》、《证据法》、《验尸官法》、《验尸官规则》和《司法鉴定程序法》等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十分严谨明确并附有实施细则。例如: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对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证据的排除法则、证人资格、强制作证等均有十分详细的规定。该法第四部分第177条“专家证据”明确规定既可采纳专家意见证据,也可采纳非专家意见证据;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展示程序;规定了当事人的质询权;专家出庭作证义务等,从而更加促进了证据规则的合理化。《司法鉴定程序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资格、鉴定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鉴定结论以及鉴定样本的提取、保存和销毁均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维多利亚州《1993年刑法》第464节共有50余条是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维多利亚州《1985年验尸官法》共有十部分、九十三条,该法对验尸官的任命、条件、验尸官的功能职责、警察报告死亡和火灾案件的职责、验尸的申请、验尸官对验尸和的命令权、验尸官举行验尸会的权限、验尸官法庭陪审团的规模和功能、尸体检查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验尸规则等均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page]

  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立法严重滞后,涉及司法鉴定的法律条文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且过于原则。因此,我国应尽早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加快司法鉴定国家标准的制订工作,以统一规范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解决司法鉴定地方立法不能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2. 鉴定机构、人员中立化,资源共享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全独立,鉴定机构不隶属于警察、司法、执法部门,鉴定人不具有官方身份,仅以科学工作者的身份为解决诉讼涉及的科技问题提供服务,参加诉讼活动时处于中立地位,无疑提高了鉴定结论的公信力。澳大利亚临床病理学及医学研究院一位负责人的一段话给代表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将自己定位在科学家上,我们从事的一切只是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我们只向我们发现的事实真相负责,我们从不关心是谁出钱委托我们工作,司法鉴定不是商业行为,等价交换规律不能操纵法律的运行。

  澳大利亚属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资源合理配置与共享规律对于司法鉴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是澳大利亚司法鉴定事业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机构无论是政府出资设立,还是大学、民间出资设立,资源有偿共享是其突出特点。澳大利亚很多鉴定机构都认识到,科学发展日新月异,犯罪智能化趋势明显,司法鉴定实践需要大量高性能尖端仪器设备。但是由于经费等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好设备都是能购置或需要马上购置的,因此,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通过协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互相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和仪器的作用,实现共同发展的“双赢”目标。另外,澳大利亚鉴定机构分工高度专业化,求精、求专,而并不一味追求门类齐全。

  长期以来,我国鉴定机构因不同的隶属关系而形成了重复设置与多头重复投入的弊端,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如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率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强调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人力与设备优势,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是我们在进行司法鉴定体制创新中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3. 严格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意识

  澳大利亚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体现在实行严格而规范的资格管理制度上。虽然澳大利亚法律并没有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制度的规定,也就是没有司法鉴定从业的法律限制,且普通法传统上将司法鉴定人定位为“专家证人”。但是这并不等于是私人事务,实行市场原则,也不意味着国家对司法鉴定放任自流或实行松散管理。通过考察,我们发现,澳大利亚司法鉴定机构无论是政府投资的鉴定机构,还是民间设立的实验室,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服务面向,都要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评估测试。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通过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对鉴定机构人员组成、学术成就、仪器设备数量与质量、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与技术含量等进行量化打分,并面向社会公布。实行鉴定机构的评估制度,实现鉴定机构的后置化管理,提高了鉴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强化了鉴定机构的自律意识,促使鉴定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各项建设,以图不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淘汰,有助于从制度上实现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澳大利亚司法鉴定人实行资格许可管理,每两年对鉴定人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鉴定人工作业务量及质量、学术成就、接受继续教育情况、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情况等,对考核合格的鉴定人方予注册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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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属于特殊行业,因此,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其各具特色的机构与人员的资质管理制度来保证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由于鉴定机构多系统的分散管理,迄今仍无统一完善的鉴定人职业准入资格制度与鉴定机构的许可评估制度,造成了司法鉴定的混乱无序,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差等诸多弊端。 [page]

  4. 完善的证据质证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同样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采用。澳大利亚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和采信过程中,一般都需要鉴定人以专业人员身份出庭作证,向法官、陪审团就其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进行明确的解释,并接受对方辩护人或者聘请的鉴定人的当面质证。这种质证机制,有利于排除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干扰,剔除各种伪证和虚假的证据,有利于鉴定人提高鉴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对于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的法庭质证程序,对于注重培养鉴定人与法庭进行沟通的能力极有好处,鉴定人不仅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结论,更需要在法庭上面对一般公众,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科学技术理论。这既是对鉴定人专业能力的检验,也是鉴定人个人素质与才华的展示,更是一种促进和保障证据准确性的有效机制。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很少出庭,或者因缺乏系统的训练而不能在法庭上准确解释专门性问题,而影响了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程度。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该重点研究建立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让鉴定的科学性在法庭上接受检验,更有效地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5.重视司法鉴定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

  澳大利亚十分重视司法鉴定学科发展及司法鉴定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司法部门、司法鉴定机构与大学的合作非常密切,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有强大的队伍保障与智力支持。首先,众多的大学设立开设专门专业或实践课程,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可以到警察局的实验室实习,以此对学生进行研究性和实践型学习能力的培养;其次,学校的专业实验室承担大量的司法鉴定领域的科研项目,形成了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关系;再次,司法鉴定工作者密切关注司法鉴定技术的世界发展趋势,并有专门的组织考虑如何及时将世界前沿的理论与技术成果运用、推广到司法鉴定领域,保证了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考察中,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澳大利亚司法鉴定工作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频繁,司法鉴定工作者的视野比较开阔。这首先是因为有发达的法治大环境的保障,使得从业人员在整个社会中有较高的地位,执业活动得到应有的尊重,没有各种人为的制约因素;其次是因为鉴定服务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已经形成,司法鉴定工作者充分认识到自己必须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始终站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前沿阵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从而有压力与动力去不断充电,提高自身的专业修养;再次,是因为澳大利亚有健全完善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使得从业人员有大量的机会去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专业研究和学术讨论。

我国加入WTO后,虽然司法鉴定因其行业特殊性而不会对国外开放,但同样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大量的国际民事、商事诉讼为司法鉴定开辟了广阔的服务空间与领域;同时也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借鉴国外经验与成功管理模式,不断改革创新提供了发展契机。挑战体现在:第一,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诸多弊端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国际信誉,也将进一步引发国际对我国公正司法的怀疑;第二,我国现有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不高,继续教育制度尚未建立,难以适应业务拓展的需要。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未来的国力竞争最直接地体现在人才素质与能力的竞争上。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与世界接轨的包括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司法鉴定专业人员培养制度、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内的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培养造就一支专业素质、法律素质极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是我们迎接挑战,保证我国司法鉴定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page]

  通过考察,考察团成员普遍感觉到开拓了视野、开阔了思路、增长了见识。并在全面客观地比较中澳司法鉴定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改革我国现有司法鉴定体制的工作思路,增强了我们推进司法鉴定体制创新的信心。

  附:司法部赴澳大利亚司法鉴定考察团人员名单

  司法部赴澳大利亚司法鉴定考察团人员名单

  凌敬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朱广友,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室主任
  管 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检法医师
  包建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 磊,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法鉴定与仲裁登记管理处
  邹 杨,贵州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荣光,广东省司法厅法规处处长
  张 玫,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与仲裁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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