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12-14 09: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医疗纠纷的产生源于双方的意见达不到一致,但又需要一个解决办法,那就是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医疗纠纷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在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以后,或许有的一方并不认同司法鉴定结果,而会继续选择别的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但是医疗纠纷鉴定结果有它本身的法律效力。那么医疗纠纷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医疗纠纷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纠纷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

  1、坚持“鉴定人专业判断的原则”。法官是代表法而有权威,鉴定人则是具备专门知识而有权威。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应深刻领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精神,以鉴定人高度责任感,坚持以医学的技术手段而非法律的推定原则作为医疗过失鉴定的主要技术支撑,做出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使得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经得起法庭质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之王。同时要摆正医疗过失司法鉴定行为独特的法律地位,严格以司法鉴定人自身的专业权限规范自己,避免越权行事,诸如涉及案件定性等问题,无需鉴定人节外生枝。

  2、坚持以“医师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客观标准”的原则。

  (1)涉及司法鉴定的医师注意义务。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在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的法定客观标准是什么呢?答案是:目前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一个业内统一的文件规定。那么对于医疗纠纷如此复杂的技术问题,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出具分析意见书,可能会更多地受到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取向的影响,甚至不排除故意出具有失偏颇之意见,从而导致鉴定结果千差万别,出现不正确、不客观的现象。既然没有统一法定的评判标准,鉴定人理应遵循国内该行业及相关学界普遍推行、认同的的经验和理论。当前,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针对一些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法定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当多的行业内部也有自己的行为规则要求。因此产生了过失推定规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以及行业内部行为规则的要求,就被认为是具有过失的。因此,一般来讲,医方是否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客观标准。

  (2)注意义务分类。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两类。一般注意义务,也称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具体包括是否违反“告知义务”、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是否违反“转医义务”等。

  3、坚持以“审查诊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的原则。

  (1)硬标准。通常我们把卫生行政部门、司法审判机关等出台的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教科书、权威医学文献报道的成熟的理论作为首要的、原则性的标准,我们把它看作是硬性标准。

  (2)软标准。审查医疗机构“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审查案件相关医师诊疗行为与其资质是否相适应。当然,不能用专科医院医师的水平来要求普通医院的医师,也不能用高级别医院的医疗水平来要求低级别的医师。

  审查“诊疗行为与医院等级是否相适应”。此时,注意不能用专科医院的水平来要求普通医院,也不能用高级别医院的医疗水平来要求低级别的医院。

  4、坚持“医疗紧急处置的宽泛原则”。医疗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时间和机会都非常紧迫的情况下,不允许医师做更多的思考和犹豫的状况,这时候做出的医疗行为在医疗常规和合理性等方面应该适当放宽指针。也即法律上所讲的紧急避险原则,就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更大的利益。

  5、坚持“并发症的三元处理原则”。

  (1)有过失处理。

  医师在诊疗之前必须对某些可能发生的损害相应的有所认识,并且能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防止此损害的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的并发症而没有预见,未尽告知义务的,或者已预见的并发症而未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的则属于医疗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可能过失处理。

  疾病的并发症具有相对可避免性(国外有学者甚至将并发症归入“可防范的医疗风险”)。随着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更新,有些在过去看来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如今出现的机率显著下降,而并发症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医师自身技术水平的限制或责任心较差等因素造成,则可能被判定为医疗过失。这种情况下,并发症不是必然的免责事由。当然,并发症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一旦认定为并发症,不宜评定完全责任。

  (3)免责处理。

  经医方举证是“完全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也就是说,该类疾病在同行业、同等资质机构内、技术水平相当的医师处置该类疾病,基本均会有如此并发症发生,尽管医方对并发症的发生已充分预见、并对并发症的防范采取了及时、妥当的救治的情况下,仍发生的不良后果,可成为免责情形。

  6、医疗意外的归责与免责原则。

  (1)免责原则。在判断医疗意外是否属于免责事由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医院人员是否充分履行预见危险发生的义务。包括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服务行为之前,是否对求医者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相应的检查,特别是对求医者既往有无过敏史的了解以及特殊疾病状况进行全面询问、了解和记载。

  2、规责原则。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常规要求。如果患者或求医者的病情根本没有必要施行手术、麻醉、输液治疗等,而医疗服务提供者由于个人的目的以及误诊误治的因素实施治疗行为导致医疗意外,那么,这种医疗意外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属于免责对象。

  总之,在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中,应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纲,除了遵循“紧急避险原则”、“过失归责原则”(有过失赔偿)以外,还可适当参照“遵循先例原则”、以及“证据占优势原则”、“息诉原则”等精神,更利于案件合法、合理、合情的审理。

  相比一般的医疗鉴定,显然司法鉴定更加具有权威性,而它的权威性的体现是司法机关会把鉴定结果当成裁判的依据。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疗纠纷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医疗纠纷做什么鉴定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什么是法律效力的文件
不是法律不保护,而是如何保护是比价麻烦的,除非可以以价值方式体现的利益,否则法律很难保护。
叔侄DNA鉴定的法律效力
鉴定可以作为依据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伤残鉴定的法律效力
已过诉讼时效。
脑出血的司法鉴定该怎样做
脑出血的司法鉴定该怎样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我想了解一下,继承之前放弃法定继承可以吗?
法律分析:法定继承可以放弃。如果行为人有继承权,并且是出自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想要放弃继承的,需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这是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有效期限;如果情况特殊的,还可以申请延长。但是法院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则审理期限是四十五
莆田征地该如何计算补偿
国家征地赔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
咸宁拆迁该怎么计算安置费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
在东莞交社保不够十年怎么办
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社保纠纷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潮州市湘桥区交通违章可以去哪里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车辆违章在哪里处理的问题分两种情况:1.当场开了罚单车辆违章如果被交警当场开处罚决定书,就要带着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车辆行驶证和处罚单,前往当地的交通支队或大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