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2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25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鉴定的,定应当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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