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可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吗?

更新时间:2016-11-2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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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刑事诉讼启动和裁判的重要依据;技术事故是民事诉讼启动和裁判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往往被司法实务界奉为“科学的裁判”。可见,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司法裁判影响力之大。那么,医疗事故可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吗?详细请看下文分析介绍。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刑事诉讼启动和裁判的重要依据;技术事故是民事诉讼启动和裁判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往往被司法实务界奉为“科学的裁判”。可见,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司法裁判影响力之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也未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与需要运用医疗事故鉴定来维护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重要权利的民事、刑事法律很不匹配。从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看,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在司法鉴定范围。

  笔者认为,将医疗事故鉴定游离于司法鉴定体系之外的设置和定位,在立法上欠缺严谨,减少了对鉴定人员必要而严格的职业约束,很容易滋生腐败。而且,现有医疗事故启动程序设置也不合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和《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第20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是“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亦即,发生医疗事故后,要么等待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要么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第一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很可能因为部门利益而迟迟不予移送鉴定,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第二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由法院指定鉴定有一定进步,但该法条有条件限制,即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试想,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怎么可能心平气和地要求和医方一起“共同”委托鉴定?在没有中立的权威机构监督下,患方又何以信任由同带一个“医”字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而作为一方当事人,患方又无权单独启动鉴定。这样,一旦卫生行政部门不移送鉴定而当事人双方又达不成一致,患方将丧失必要而正当的救济途径。

  当前,应当取消现行医学会鉴定模式。由立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鉴定法,将医疗事故鉴定统一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在全国医疗系统内遴选具备较深造诣的医疗技术专家,让其脱离原医疗单位,充实到现有司法鉴定机构中专门从事医疗事故鉴定。公安机关或法院可以依据患方申请,经过必要的审查,作出是否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决(裁)定。

  这一设想的可行性在于,医疗事故鉴定已有多年实践,积累了不少值得借鉴的教训。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司法鉴定体系,能有效切断鉴定人员对医疗机构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自我鉴定”问题。并且,为保障鉴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员参照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模式,实行职称评定并享受高于同类医疗技术职称的优厚待遇。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这一新型管理模式的建立带来了的现实可能。

  【作者简介】

  苏建召,单位为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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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医疗事故得需要鉴定吗?
不能通过普通人的常识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都需要通过鉴定解决问题,但现在很少做医疗事故鉴定了,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请问属于医疗事故么?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
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的卫生计生局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是当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计生局委托所在地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做出,司法鉴定由医患双方商定司法鉴定中心/所,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摇号确定,多了一些选择权。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医疗事故可以司法鉴定吗
你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在起诉前与医院共同报卫生局,由卫生局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