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前诊断医疗过错鉴定的

更新时间:2012-12-26 18: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产前诊断医疗过错鉴定的尊敬的专家团: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参与今天的听证会,首先对各位专家听取意见表示衷心感谢,同时热切渴望客观公正科学鉴定,对医院漏检胎儿缺陷给原告一家造成的损失后果和精神痛苦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是对
关于产前诊断医疗过错鉴定

  尊敬的专家团:

  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参与今天的听证会,首先对各位专家听取意见表示衷心感谢,同时热切渴望客观公正科学鉴定,对医院漏检胎儿缺陷给原告一家造成的损失后果和精神痛苦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是对此次鉴定的意见:

  一、证据反映的事实情况:

  原告提的五组十八份证据反映事件的简要过程是:2005年11月5日原告到北大医院进行孕早期检查,医生作了孕激素和B超查体,医嘱休假保胎,同时让原告服用同仁堂的的保胎丸,两周后的11月24日再到北大医院复查,医生说正常了。由于原告的合同医院并不是北大医院,出于对优生的考虑和对北大医院诊疗水平的高度信任,特意选择了北大医院做孕期检查,想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在整个检查中医院从来没有向原告告诉检查时不检胎儿四肢,其中每次检查后都说正常。如果那怕是有一次告诉原告一声不检胎儿四肢,原告就会到其他诸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检查,因为原告的同事在那家医院检查的特别细,胎儿的四肢情况清清楚楚地写在报告单上,今天再回忆此事原告很懊悔。2005年12月22日医院说要建立病志,又做一次全面检查,如果正常就建立妇产病历,检查后明确告诉原告一切正常,随后建立了病历。自此以后的检查都是按照医院的安排做的,结果都是正常。原告怀孕二十周时又接受了两次彩超检查,检查前原告特别告诉医生曾有流产先兆,并请医生认真仔细的检查,医生检查后十分肯定地说一切正常,让原告不要担心。此后又于2006年4月6日、5月24日再次接受彩超检查,每次检查原告都会问医生胎儿的情况,每次检查后医生都说正常,6月27日是产前两周再次产前检查了解胎儿的情况,结果依然告诉正常,医生建议一周后来院催产,7月7日孩子出生后却少了一条左臂,一下子打消了全家所有的喜悦。对孩子的情况找医院要个说法,医院遮遮掩掩回避。在法庭审理中医院辩称只是产前保健不做检查,但没有提供产前保健不进行胎儿体表检查的证据和依据;又辩解不查胎儿四肢,依然没有说出根据,相反医院提供的规程却明确要求应当检查胎儿四肢;院方继而辩称查不出来,却不能证明确实查过的记录,原告认为医院B超检查诊疗事件发生时期的诊断量居高,落实到每位受检者的有效时间不足三分钟,这是造成漏查的主要原因。医院也不能提供医务人员的资质证明,不能提供B超仪器的型号,不能提供产前检查时的流程规范。院方把产前检查辩解为产前保健、辩解为不查胎儿四、查也查不出来等借口,据此不愿承担责任,其说法缺乏客观根据。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通过检查发现胎儿的缺陷,孕妇根据检查结果的正常与否选择优生,由于医务人员的粗心大意,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有缺陷的胎儿出生,给原告的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这种痛苦将伴随终身,给原告全家最沉重的打击,也给孩子今后的学习、成家、立业造成难以抺平的坎坷,孩子的缺陷和残疾加重了原告比抚养正常儿更大的负担。一个人没有一条胳膊的身体构成重大残疾,当初医生如果稍有些责任心,把每一个患者的检查都象检查自己家里人一样对待,必然会减少很多痛苦,可是一切都晚了。医院的行为违背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给原告造成莫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看到孩子的情况,当时都急病了,可是医院对自己的责任百般抵赖,一会儿说不是产前检查只是保健,一会儿说法律规定不检查胎儿四肢,却向法院提交的规范中明确检查胎儿四肢;一会儿说根本检查不出来,可人家别的医院就能检出来,你如果检不出来应当早给说,原告就不会到你医院。看来真正的原因是医院的责任心不强,是医院每天接诊量大,缩减每例检查时间,不顾患者的感受,另外医院自始至终没有提供关于操作医生的资质证书、医院的产检许可、设备或仪器的许可证明,无法让人真正了解医务人员的真实水平,请专家格外关注一下,防止以后类似事件发生,减少或避免更多家庭遭遇不测。[page]

  假如我们没有学习过这方面的知识,在医院逃避责任的理由面前无能为力,相信还会有更多人被错误检查,假如到今天聪明的医生还遵照他许多年前在医学院所学过的东西来说话,不知还会有多少患者被过时的知识耽误掉性命,针对医院关于“查不出来有局限性的”理由,我们要求专家亲自实机操作看个究竟,因为医院先前的B超专科宣传称“引进世界最先进的设备,能查出各种畸形”,出了事故后却辩称“有局限查不出来”,如果这样的理由成立,必然还然有多少人明天等待着发生灾难。

  有一个观念需要更新,需要在座的专家重视,这就是每一个孕妇首先确信自己怀的是健康的宝宝,至所以到医院接受检查,根本目的是要求医院认真仔细地“发现胎儿的缺陷”,而不是核验正常,请充分考虑“发现缺陷”和“保障寻康”之间的根本区别,发现缺陷是以专门查缺陷为重心,因为每个孕妇开始都完全自信胎儿是正常的,这即是自然的更是人之常理,对于正常的胎儿完全不需要检查,到医院查检都是要求查出缺陷,医院未查出缺陷,就应当确认是正常。此例中医院的作法和辩解错误地将产前检查理解和认识为健康检查而不是发现缺陷,这是极大的错误。

  二、产前诊疗规范明确了正确的操作常规:

  产前诊疗医学常规是:(1)产前超声检查要明确告知:产前超声检查前告知病人超声检查的局限性、时限性和胎儿生长发育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使病人家属对超声检查有一个客观的认识。(2)检查时间和内容:妊娠13周至分娩前孕妇,有条件的医院安排分几个时间段进行。妊娠13至20周,筛查高风险者观测超声能显示N—T颈后皮肤;妊娠20-26周详细观察超声能显示的胎儿各系统的形态和结构;妊娠29-34周进一步观察胎儿各系统的形态和结构,有条件的医院做三维超声检查;在妊娠36-38周进行彩色超声(彩查脏器黑查骨)检查。(3)超声诊断报告:阳性结果要有图象记录。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剖面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

  正常的产前检查操作流程:超声检查时先寻胎儿后确定胎位,先行胎儿纵切后行胎儿横切的原则,按颅骨、颅内结构、眼、鼻、唇、脊柱、颈部、胸廓、肺、四腔心、膈肌、腹壁、肝脏、肠、双肾、膀胱、四肢长骨有顺序进行检查;如为双胎,再寻出另一胎儿,并按顺序检查。

  三、对比正确的诊疗规则程,确认医院违反了操作常规。

  医院对原告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严重违背操作规程,没有告知检出与检不出的情况,没有告知风险及局限性,没有告知检查项目,检查过程中没有依据先后顺序流程规则进行仔细检查,对未检出的部位未作专项记录和跟踪检查以及定期专项检查,这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原因,因此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及选择优生权。

  四、原告认定医院存在严重过错的主要理由:

  根据B超显示的时间,医院每次检查的时间不足三分钟,极有可能是追求高额利润而减少检查和发现胎儿缺陷的有效时间,实际操作人员不具备真正的检查水平和资质,缺乏产检经验,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

  五、分析论证医院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从医院的医疗水平、产前诊疗紧急性原则分析。

  产检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尤其是负责产前检查的专科医生,更应当具备专业水准。国家对此也有明确严格的规定;诊疗活动发生时的2006年以及原告提交到法庭的首都医科大学及人民医院等与被告医院同等级医院实施产前诊疗情况看,产前检查已经具备较高水平,任何问题都能发现和被检出,对胎儿体表和四肢能够清析查出,说明被告医院应当查出,其辩解查不出没有道理。问题可能出在由于医务人员因门诊量大,诊疗时间短暂而造成误诊漏检,由此出了问题绝对不能成为医院不担责任的借口。[page]

  2、实施检查的医务人员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未发现胎儿缺陷导至缺陷儿出生,给原告家庭带来抚养义务的增加,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3、对鉴定的要求:

  此次司法鉴定我们要求各专家亲自到医院,当着三方的面,在那台B超设备前进行实机操作,看看究竟是否不能检出。对医院口头辩解“查不出”有一个客观感性的认识。同时也希望专家对医院的检查提出技术性问题,要求对方回答“确已检了四肢未检出”还是“根本就没有检查四肢”,如果“检查没查出的记录”在那里,“有没有书面记载”,这些问题是确认医院过错的重要细节事实,一定要查清楚。

  被告医院的过错是造成缺陷儿出生的直接原因,医院未能依照正确的产前检查操作规程,负有完全过错,该过错造成原告增加对缺陷儿抚养的负担,医院的过错与增加抚养负担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错造成的。医院称宝宝的残疾是先天带来的,这一点我们认可,但医院不能混淆“产前检查”与“先天缺陷”之间的关系,就象病人才到医院诊疗一样,没病何必到医院去。原告选择优生的前提只能且唯一依靠医院的检查,由于医院将有缺陷检为无缺陷导致缺陷儿出生,“缺陷儿出生的后果”是医院“错误诊疗的原因”造成的,此次鉴定的是“造成缺陷儿出生这个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缺陷儿本身的缺陷的原因”,这就如同产品的质检员负责质量检查责任一样,由于质检员没有把好质量检查的关口,导致缺陷产品流向社会,质检员就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强调的是“缺陷儿出生的原因”(不是缺陷本身的原因)与“未检出缺陷”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医院负有全部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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