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中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2-12-26 18: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在医疗事故争议出现后,由具有鉴定委托资格的一方向具有接受鉴定资格的一方提出鉴定要求的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涉及两个方面,即医疗事故具体由谁提起、向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者即委托方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在医疗事故争议出现后,由具有鉴定委托资格的一方向具有接受鉴定资格的一方提出鉴定要求的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涉及两个方面,即医疗事故具体由谁提起、向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者即委托方包括医方和患方两个方面;而被委托对象则是各级医学会。
在鉴定的委托中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直接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样,除了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第一次鉴定,患者和医院对鉴定机构有平等的选择权,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间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协商委托。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吗
凭什么断定是医疗事故? 一、请及时委托我们帮助你封存病历等,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不是这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实践中经常遇到法院技术装备科的与医院沆瀣一气。
我们在鉴定听证前会做大量的工作,来完成鉴定听证或者陈述意见,鉴定的听证会很重要,决定了一个案件的成败,不是一般患者在网上查查就可以应付得了的。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是针对所有医疗纠纷的,不一定全部适合本案: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
四、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